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1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志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7176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李志鴻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附表壹編號一至三、五、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七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事實
一、李志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 、2 月間,以如附表壹所示帳號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向如附表壹所示賣家,訂購如附表壹所示之住宿券、禮券等商品,嗣後託詞向賣家取得寄送商品資訊之收據後,即先以電話聯繫如附表壹所示賣家寄貨地點之店員,佯稱係該包裹寄件人,因寄件錯誤,欲抽換所寄送包裹內容物,遂於如附表壹所示時間,至如附表壹所示之地點,佯為上開賣家或賣家之友人,向該等商店店員告知寄件資料並佯稱因寄件錯誤,欲抽換包裹內容物云云,致該等商店之店員均陷於錯誤,同意其抽換包裹內容物,而詐得如附表壹所示商品;嗣經警於106 年3 月15日9 時20分許,另案在彭省偉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居所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貳所示物品,以及沐蘭旅館套房住宿券5 張、川湯春天住宿券2 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葉靜綺、吳景怡、黃郁萍、王薏晴、胡靜怡、林秉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志鴻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靜綺、吳景怡、黃郁萍、王蕙晴、胡靜怡、林秉達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彭省偉、蘇盈瑄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便利商店店員蔡逸仁、蘇其松、陳佑玫、廖子榮、謝承玲、楊以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與告訴人葉靜綺、吳景怡、黃郁萍、王薏晴之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包裏照片、交貨便服務單、告訴人胡靜怡提供之商品照片、物流追蹤及訂單詳情照片、告訴人林秉達提供之訂單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 年5 月10日函暨附件資料、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0日函暨附件訂單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1 日函暨附件控管總表於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附表壹編號六所示商品內容,雖未列香格里拉雙人房住宿券1 張及IDDO汽車旅館休息券5 張,然依告訴人林秉達提供之訂單資料與全家便利商店106 年4 月10日函所附訂單資料,被告向告訴人林秉達訂購後抽換之包裹內容物亦包括上開物品在內,此應屬漏載,惟此部分事證既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證據清單內引為證據,且與附表壹編號六之行為基礎事時同一,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上開6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以事實欄一所示方式詐取財物,致使告訴人等遭受財產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詐取財物之價值、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被告之素行、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餐飲業、獨居、離婚、無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各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附表壹編號一至三、五、六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上開部分定其應執刑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沒收:附表貳所示之物,分屬被告為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且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又其中附表貳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沐蘭旅館套房住宿券5 張及川湯春天住宿券2 張,並非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亦非應義務沒收之物,爰不宣告沒收。另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 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此係告訴人等得主張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之規定,告訴人等應一併注意之,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偵查起訴,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游涵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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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告訴人│蝦皮帳號│商品(新臺幣) │換貨地點 │抽換包裹時│宣告刑 │ │號│(賣家)├────┤ │ │間 │ │ │ │ │訂單所載│ │ │ │ │ │ │ │之收貨人│ │ │ │ │ ├─┼───┼────┼────────┼──────┼─────┼──────────┤ │一│葉靜綺│kka0912 │新光三越禮券共1 │新北市淡水區│106 年1 月│李志鴻犯詐欺取財罪,│ │ │ ├────┤萬元 │濱海路1段308│26日23時30│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卓訓賜 │ │號之全家便利│分許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商店 │ │元折算壹日。 │ ├─┼───┼────┼────────┼──────┼─────┼──────────┤ │二│吳景怡│aak098 │SOGO禮券共1 萬50│臺北市中山區│106 年1 月│李志鴻犯詐欺取財罪,│ │ │ ├────┤00元 │林森路500號 │30日2 時30│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許景翔 │ │之統一超商 │分許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三│黃郁萍│zx306868│新光三越禮券共1 │臺北市內湖區│106 年2 月│李志鴻犯詐欺取財罪,│ │ │ ├────┤萬元 │洲子街102號 │3 日11時5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吳家瑋 │ │之統一超商 │分許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四│王薏晴│zd0912 │新光三越禮券共48│新北市土城區│106 年2 月│李志鴻犯詐欺取財罪,│ │ │ │kka0912 │萬元 │明德路2段159│3 日21時許│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654764et│ │號之統一超商│ │ │ │ │ │aa09877 │ │ │ │ │ │ │ ├────┤ │ │ │ │ │ │ │卓訓賜 │ │ │ │ │ │ │ │陳偉豪 │ │ │ │ │ ├─┼───┼────┼────────┼──────┼─────┼──────────┤ │五│胡靜怡│kka0912 │SOGO禮券共1 萬20│新北市中和區│106 年2 月│李志鴻犯詐欺取財罪,│ │ │ ├────┤00元、Agent Prov│建一路148號 │3 日20時許│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卓訓賜 │ocateur 香水1 瓶│之統一超商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價值1500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碧兒泉Biotherm奇│ │ │ │ │ │ │ │蹟活源活化面膜1 │ │ │ │ │ │ │ │罐(價值999 元)│ │ │ │ ├─┼───┼────┼────────┼──────┼─────┼──────────┤ │六│林秉達│zx306868│水雲端旗艦概念旅│臺中市北區篤│106 年2 月│李志鴻犯詐欺取財罪,│ │ │ ├────┤館500 元券44張、│行路120 號之│4 日1 時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吳家瑋 │200 元禮券38張 │統一超商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a09877 │挪威森林汽車旅館│臺中市中區民│106 年2 月│ │ │ │ ├────┤休息券3 張,坎城│族路216 號之│6 日1 時29│ │ │ │ │江曉捷 │時尚旅店住宿券4 │全家便利商店│分 │ │ │ │ │ │張,杜拜風情1000│ │ │ │ │ │ │ │元貴賓卷4 張、50│ │ │ │ │ │ │ │0 元貴賓卷1 張、│ │ │ │ │ │ │ │200 元貴賓卷3 張│ │ │ │ │ │ │ │,水雲端旗艦概念│ │ │ │ │ │ │ │旅館500 元券3 張│ │ │ │ │ │ │ │、200元券12張 │ │ │ │ │ │ ├────┼────────┤ │ │ │ │ │ │aa09877 │冠翔世紀溫泉會館│ │ │ │ │ │ ├────┤住宿券4 張 │ │ │ │ │ │ │江曉捷 │ │ │ │ │ │ │ ├────┼────────┤ │ │ │ │ │ │zd0912 │寒軒國際大飯店招│ │ │ │ │ │ ├────┤待券2 張、坎城時│ │ │ │ │ │ │卓訓賜 │尚旅館住宿券6 張│ │ │ │ │ │ ├────┼────────┤ │ │ │ │ │ │zd0912 │香格里拉雙人房住│ │ │ │ │ │ ├────┤宿券1 張(起訴書│ │ │ │ │ │ │卓訓賜 │漏載)、IDDO汽車│ │ │ │ │ │ │ │旅館休息券5 張(│ │ │ │ │ │ │ │起訴書漏載)、坎│ │ │ │ │ │ │ │城時尚旅館住宿券│ │ │ │ │ │ │ │4 張(起訴書漏載│ │ │ │ │ │ │ │)、挪威森林汽車│ │ │ │ │ │ │ │旅館休息券1 張 │ │ │ │ └─┴───┴────┴────────┴──────┴─────┴──────────┘ 附表貳: ┌─┬────┬──────────────┬────┐ │編│犯罪行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扣案情形│ │號│ │ │ │ ├─┼────┼──────────────┼────┤ │一│附表壹 │新光三越禮券共1 萬元 │未扣案 │ │ │編號一 │ │ │ ├─┼────┼──────────────┼────┤ │二│附表壹 │SOGO禮券共1 萬5000元 │未扣案 │ │ │編號二 │ │ │ ├─┼────┼──────────────┼────┤ │三│附表壹 │新光三越禮券共1 萬元 │未扣案 │ │ │編號三 │ │ │ ├─┼────┼──────────────┼────┤ │四│附表壹 │新光三越禮券共48萬元 │未扣案 │ │ │編號四 │ │ │ ├─┼────┼──────────────┼────┤ │五│附表壹 │SOGO禮券共1 萬2000元、Ag ent│未扣案 │ │ │編號五 │Provocateur 香水1 瓶(價值15│ │ │ │ │00元)、碧兒泉Biotherm奇蹟活│ │ │ │ │源活化面磨1 罐(價值999 元)│ │ ├─┼────┼──────────────┼────┤ │六│附表壹 │水雲端汽車旅館500 元券23張、│未扣案 │ │ │編號六 │200 元禮券12張、坎城時尚旅店│ │ │ │ │住宿券10張、杜拜風情1000元貴│ │ │ │ │賓卷4 張、500 元貴賓卷1 張、│ │ │ │ │200 元貴賓卷3 張、冠翔世紀溫│ │ │ │ │泉會館住宿券4 張、寒軒國際大│ │ │ │ │飯店招待券2 張、香格里拉雙人│ │ │ │ │房住宿券1 張 │ │ ├─┼────┼──────────────┼────┤ │七│附表壹 │水雲端汽車旅館500 元禮券24張│扣案 │ │ │編號六 │、200 元禮券26張,挪威森林汽│ │ │ │ │車旅館休息券4 張,坎城時尚旅│ │ │ │ │店住宿券14張,杜拜風情200 元│ │ │ │ │貴賓卷3 張、500 元貴賓卷1 張│ │ │ │ │、1000元貴賓卷4 張,冠翔世紀│ │ │ │ │溫泉會館住宿券4 張,寒軒國際│ │ │ │ │大飯店招待券2 張,IDDO汽車旅│ │ │ │ │館休息券1 張、加時券4 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