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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潘長生徐子涵謝梨敏

  • 被告
    邱盈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盈太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7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七年十月四日一0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二八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邱盈太所犯為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核均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經提示支出證明單等相關單據後,否認被訴於106 年1 月間侵占及詐欺之犯行;且認其如附表一所示出貨與惡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惡海公司),部分即係為履行其向惡海公司預收而侵占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貨款;又告訴代理人陳報被告以統賀水產有限公司、佳品水產行名義訂購貨物出貨與惡海公司等詐欺情事,亦與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示詐欺罪嫌之貨物品項相同,被告並聲請調閱告訴人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之簽收單及106 年2 月份帳單,是本院認被告不宜進行簡式審判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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