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9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39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馮友廷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

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9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