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景隆
- 被告
- 呂彥德
- 被告
- 葉家丞
- 被告
- 鄭閎昱(原名鄭文凱)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 被告
- 陳柏楊
賴昱綸
陳子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鄭景隆」應更正為「鄧景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282 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情形,且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游涵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