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吳文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65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869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文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搭配門號:○○○○○○○○○○號、含SIM卡)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記載「被告吳文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文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暨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偽造準私文書復予以行使之,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輸入信用卡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恣意冒名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行使而訛取財物,業已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新光銀行及告訴人林寶辛等人,益徵被告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所為甚屬不該,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及時坦認犯行,態度非劣,兼衡酌其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情節、所得財物價值非鉅、其品性素行、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告訴人到庭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支,雖未據扣案,然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甚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第 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前揭犯罪所得款項合計新臺幣23,190元,雖亦未據扣案,然既無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5869號被 告 吳文傑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傑與林寶辛於民國104年9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吳文傑於105年2月,使用林寶辛所申請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消費,進而取得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嗣2人因 個性不合而於105年5月31日分手。詎吳文傑竟心生不滿,於105年9月22日至11月18日間,明知未經林寶辛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登入網際網路,至附表所示之網路商店,冒用林寶辛之名義,在該等網站之交易商品頁面,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而偽造用以表示林寶辛以信用卡支付費用購買商品之電磁紀錄,進而將之上傳至該等網站而加以行使,致附表所示之網路商店均陷於錯誤,而提供吳文傑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且使新光銀行誤信為林寶辛本人之消費,如數給付附表所示之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 23,190元予該等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林寶辛、新光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所示之網路商店對於商品及線上信用卡電子商務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寶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文傑於警詢及偵│其使用上開告訴人林寶辛所││ │查中之供述 │申請之新光銀行信用卡,在││ │ │網路刷卡消費之事實。 │├──┼──────────┼────────────┤│2 │告訴人林寶辛於警詢及│其所申請之新光銀行信用卡││ │偵查中之指訴 │,遭被告盜刷之事實。 │├──┼──────────┼────────────┤│3 │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訴授│告訴人之新光銀行信用卡遭││ │權書、新光銀行106年1│被告盜刷消費之事實。 ││ │月19日函與函附之告訴│ ││ │人信用卡帳單明細、康│ ││ │太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 ││ │司(下稱康太公司) │ ││ │106年3月1日函、夠麻 │ ││ │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夠麻吉公司)106年2月│ ││ │23日函與函附之訂單資│ ││ │料紀錄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等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多次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係於同一接續犯意下,於密接之時空下接續為之,乃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另被告盜刷信用卡所得商品價值共23,19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檢 察 官 李超偉 附表 ┌──┬───────┬─────┬────────┬────┐ │編號│刷卡日期 │商店名稱 │商品 │交易金額│ │ │ │ │ │(元) │ ├──┼───────┼─────┼────────┼────┤ │ 1 │105年9月22日 │康太公司 │住都大飯店單人燒│980 │ │ │ │ │烤自助餐 │ │ ├──┼───────┼─────┼────────┼────┤ │ 2 │105年9月23日 │康太公司 │不鏽鋼餐具組 │244 │ ├──┼───────┼─────┼────────┼────┤ │ 3 │105年9月23日 │康太公司 │無線藍芽喇叭K歌 │990 │ │ │ │ │麥克風 │ │ ├──┼───────┼─────┼────────┼────┤ │ 4 │105年9月23日 │康太公司 │雙龍牌雨衣 │480 │ ├──┼───────┼─────┼────────┼────┤ │ 5 │105年9月24日 │康太公司 │純棉彈力速乾男女│267 │ │ │ │ │款上衣 │ │ ├──┼───────┼─────┼────────┼────┤ │ 6 │105年10月12日 │夠麻吉公司│石頭日式炭火燒肉│990 │ ├──┼───────┼─────┼────────┼────┤ │ 7 │105年10月12日 │夠麻吉公司│低溫烘焙堅果12罐│1,450 │ ├──┼───────┼─────┼────────┼────┤ │ 8 │105年10月12日 │夠麻吉公司│單人三件式嚴選特│1,180 │ │ │ │ │厚法蘭絨兩用毯被│ │ │ │ │ │床包組 │ │ ├──┼───────┼─────┼────────┼────┤ │ 9 │105年10月12日 │夠麻吉公司│石頭日式炭火燒肉│990 │ ├──┼───────┼─────┼────────┼────┤ │ 10 │105年10月12日 │康太公司 │美國AIRWALK運動 │1,690 │ │ │ │ │鞋2雙 │ │ ├──┼───────┼─────┼────────┼────┤ │ 11 │105年10月12日 │康太公司 │依蕾特布丁奶酪1 │1,398 │ │ │ │ │組 │ │ ├──┼───────┼─────┼────────┼────┤ │ 12 │105年10月12日 │康太公司 │美國AIRWALK休閒 │960 │ │ │ │ │拖鞋 │ │ ├──┼───────┼─────┼────────┼────┤ │ 13 │105年10月12日 │康太公司 │帝王蟹2隻 │1,100 │ ├──┼───────┼─────┼────────┼────┤ │ 14 │105年11月11日 │康太公司 │ │148 │ ├──┼───────┼─────┼────────┼────┤ │ 15 │105年11月11日 │康太公司 │ │1,740 │ ├──┼───────┼─────┼────────┼────┤ │ 16 │105年11月11日 │康太公司 │ │1,098 │ ├──┼───────┼─────┼────────┼────┤ │ 17 │105年11月11日 │康太公司 │ │2,300 │ ├──┼───────┼─────┼────────┼────┤ │ 18 │105年11月18日 │夠麻吉公司│豪華海陸火鍋吃到│787 │ │ │ │ │飽 │ │ ├──┼───────┼─────┼────────┼────┤ │ 19 │105年11月18日 │夠麻吉公司│雙人火燒兩吃吃到│838 │ │ │ │ │飽 │ │ ├──┼───────┼─────┼────────┼────┤ │ 20 │105年11月18日 │夠麻吉公司│臺灣頂級果乾3包 │385 │ ├──┼───────┼─────┼────────┼────┤ │ 21 │105年11月18日 │夠麻吉公司│韓系女鞋 │289 │ ├──┼───────┼─────┼────────┼────┤ │ 22 │105年11月18日 │夠麻吉公司│日用型衛生棉 │699 │ ├──┼───────┼─────┼────────┼────┤ │ 23 │105年11月18日 │夠麻吉公司│新版經典足膜組6 │798 │ │ │ │ │組 │ │ ├──┼───────┼─────┼────────┼────┤ │ 24 │105年11月18日 │康太公司 │ │699 │ ├──┼───────┼─────┼────────┼────┤ │ 25 │105年11月18日 │康太公司 │ │690 │ ├──┼───────┼─────┼────────┼────┤ │總計│ │ │ │23,1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