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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易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易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易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對本院於107年11月15日所為107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被告於上訴後20日內另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游 涵 歆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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