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