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511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審訴字第511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白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21
號、第17620 號、第2522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文
白力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七(被害人賴瑋琳)於民國105 年11月2 日21時37分許之轉帳匯款金額應更正為「2 萬9,989 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白力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白力豪就犯罪事實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共12罪)。被告與另案被告謝堯順、高志杰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就前揭各次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三、六、七、九、十二之被害人雖均遭騙而數次匯付財物,又各該被害人所匯財物均由被告逐次提領,惟此各係該詐欺集團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又擔任車手之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收受同一被害人之財物及持提款卡提領其款項,均屬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僅各論以一罪。被告所為上開1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亦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似以被告提款次數計算,認被告本案49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等節,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率爾共同為本案犯行,致多位被害人受騙而交付財物,應予非難,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業已與告訴人田宗弘、邱柏鈞、賴瑋琳、簡怡妏、何允文、林劭緯及被害人楊盛涵達成和解(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六、七、八、
十、十一、十二部分犯行),約定於107 年7 月31日前一次給付賠償金,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然迄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共同犯罪之參與程度、各該被害人受騙數額、被告因本案所分得利益為每次提款可獲新臺幣(下同)1,000 元,共計獲利49,000元,及被告於該段期間另犯之其他共同詐欺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4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向本案被害人詐得之款項,均於被告提領後,交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走,被告之報酬為每次提款可獲取1,000 元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上開數額以外另有獲取其他利益,是被告就本案各次犯罪之犯罪所得,依提款次數49次計算(不含起訴書附表編號十第5 次提款之2 元,該金額應係測試或其他目的所提領),共計49,000元。而被告嗣已與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經調解成立賠償協議,應賠償數額分別為21,000元(田宗弘)、6 萬元(邱柏鈞)、14萬元(賴瑋琳)、2 萬元(簡怡妏)、15,000元(楊盛涵)、5 萬元(何允文)、45,000元(林劭緯)等情,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合計已逾被告個人就本案之犯罪所得49,000元,如被告確實履行,自足以剝奪其犯罪利益,倘被告未能切實履行,各被害人亦可依法以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49,000元,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遠翔偵查起訴,檢察官何克凡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事實 │ │
│號├────┬───┬─────┤主 文 │
│ │起訴書附│被害人│受害總金額│ │
│ │表編號 │ │ │ │
├─┼────┼───┼─────┼─────────────┤
│1 │一 │告訴人│59,970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陳志良│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2 │二 │告訴人│9,985 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蔣政偉│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3 │三 │告訴人│83,957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范景翔│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4 │四 │告訴人│21,000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田宗弘│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和解)│ │ │ │
├─┼────┼───┼─────┼─────────────┤
│5 │五 │王亭媗│21,789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6 │六 │告訴人│169,929 元│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邱柏鈞│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和解)│ │ │ │
├─┼────┼───┼─────┼─────────────┤
│7 │七 │告訴人│179,982 元│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賴瑋琳│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和解)│ │ │ │
├─┼────┼───┼─────┼─────────────┤
│8 │八 │告訴人│28,000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簡怡妏│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和解)│ │ │ │
├─┼────┼───┼─────┼─────────────┤
│9 │九 │告訴人│59,966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林筠芷│以上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10│十 │楊盛涵│17,998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和解)│ │ │ │
├─┼────┼───┼─────┼─────────────┤
│11│十一 │告訴人│29,987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何允文│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和解)│ │ │ │
├─┼────┼───┼─────┼─────────────┤
│12│十二 │告訴人│89,955元 │白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林劭緯│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和解)│ │ │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621號
106年度偵字第17620號
106年度偵字第25228號
被 告 白力豪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力豪於民國105 年10月底某日起,加入謝堯順、高志杰(
上2 人所涉詐欺案件,另簽分案偵辦)所屬詐騙集團,負責
提領詐欺被害人匯款至人頭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擔任俗稱之
「車手」,渠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上
開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騙
手法,向陳志良、蔣政偉、范景翔、田宗弘、王亭媗、邱柏
鈞、賴瑋琳、簡怡妏、林筠芷、楊盛涵、何允文、林劭緯12
人(下稱陳志良等12人)為詐騙,致陳志良等12人均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方式
,轉帳匯入或存入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
,白力豪則依謝堯順、高志杰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
、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得手。
二、案經陳志良、邱柏鈞、賴瑋琳、簡怡妏、何允文、林劭緯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及蔣政偉、范景翔、田宗弘、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及林筠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白力豪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
│ │中之供述 │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之│
│ │ │事實。 │
├──┼───────────┼────────────┤
│ 2 │告訴人陳志良於警詢中之│告訴人陳志良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3 │告訴人蔣政偉於警詢中之│告訴人蔣政偉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4 │告訴人范景翔於警詢中之│告訴人范景翔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三所示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5 │告訴人田宗弘於警詢中之│告訴人田宗弘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四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四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四所示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6 │告訴人邱柏鈞於警詢中之│告訴人邱柏鈞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7 │告訴人賴瑋琳於警詢中之│告訴人賴瑋琳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七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七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七所示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七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8 │告訴人簡怡妏於警詢中之│告訴人簡怡妏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八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八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八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9 │告訴人林筠芷於警詢中之│告訴人林筠芷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九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九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九所示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九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10 │告訴人何允文於警詢中之│告訴人何允文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方式詐│
│ │ │騙,並於如附表編號十一所│
│ │ │示時、地,依詐騙集團成員│
│ │ │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十一所│
│ │ │示金額至如附表編號十一所│
│ │ │示帳戶內之事實。 │
│ │ │ │
├──┼───────────┼────────────┤
│ 11 │告訴人林劭緯於警詢中之│告訴人林劭緯遭詐騙集團以│
│ │指訴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方式詐│
│ │ │騙,並於如附表編號十二所│
│ │ │示時、地,依詐騙集團成員│
│ │ │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十二所│
│ │ │示金額至如附表編號十二所│
│ │ │示帳戶內之事實。 │
│ │ │ │
├──┼───────────┼────────────┤
│ 12 │被害人王亭媗於警詢中之│被害人王亭媗遭詐騙集團以│
│ │指述 │如附表編號五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五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五所示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13 │被害人楊盛涵於警詢中之│被害人楊盛涵遭詐騙集團以│
│ │指述 │如附表編號十所示方式詐騙│
│ │ │,並於如附表編號十所示時│
│ │ │、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匯款如附表編號十所示金額│
│ │ │至如附表編號十所示帳戶內│
│ │ │之事實。 │
├──┼───────────┼────────────┤
│ 14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豈銘於│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時│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地,提領如附表編號一所│
│ │ │示金額及於如附表編號十第│
│ │ │6 筆所示時、地,提領如附│
│ │ │表編號十第6 筆所示金額之│
│ │ │事實。 │
├──┼───────────┼────────────┤
│ 15 │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崇恩於│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九第4 至│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6 筆所示時、地,提領如附│
│ │ │表編號九第4 至6 筆所示金│
│ │ │額之事實。 │
├──┼───────────┼────────────┤
│ 16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6年2│張綺紋所有玉山銀行股份有│
│ │月6日玉山個(存)字第106│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函附之顧客基│號帳戶(下稱張綺紋玉山銀│
│ │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各│行帳戶)於如附表編號一所│
│ │1份 │示時、地,遭提領如附表編│
│ │ │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開戶│楊俊彥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 │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嘉義分行│
│ │細查詢結果各1份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下稱楊俊彥合庫銀行帳戶│
│ │ │)於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
│ │ │時、地,遭提領如附表編二│
│ │ │至五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 │
├──┼───────────┼────────────┤
│ 18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曾皇珠所有中華郵政股份│
│ │ 106年1月18日儲字第10│ 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
│ │ 00000000號函附之開戶│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 (下稱曾皇珠郵局帳戶)│
│ │ 單各1份 │ 於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 時、地,遭提領如附表編│
│ │ 分行106年1月25日合金│ 六至八所示金額之事實。│
│ │ 烏日字第1060000251號│2.曾皇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
│ │ 函附之新開戶建檔登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分│
│ │ 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
│ │ 結果 │ 帳戶(下稱曾皇珠合庫銀│
│ │ │ 行帳戶)於如附表編號六│
│ │ │ 至八所示時、地,遭提領│
│ │ │ 如附表編六至八所示金額│
│ │ │ 之事實。 │
│ │ │ │
├──┼───────────┼────────────┤
│ 1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楊偉成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
│ │限公司106年2月16日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控總部分│
│ │總票據字第1060006624號│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客│(下稱楊偉成兆豐銀行帳戶│
│ │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於如附表編號九所示時、│
│ │各1份 │地,遭提領如附表編九所示│
│ │ │金額之事實。 │
├──┼───────────┼────────────┤
│ 20 │臺灣銀行營業部106年2月│李柏翰所有臺灣銀行股份有│
│ │9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0│限公司金控總部分行帳號07│
│ │41號函附之通訊中文名、│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
│ │地資料查詢及存摺存款歷│柏翰臺灣銀行帳戶)於如附│
│ │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份 │表編號九所示時、地,遭提│
│ │ │領如附表編九所示金額之事│
│ │ │實。 │
├──┼───────────┼────────────┤
│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資│楊偉成所有國泰世華商業股│
│ │料查詢、交易明細表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 │ │楊偉成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於如附表編號十所示時、地│
│ │ │,遭提領如附表編十所示金│
│ │ │額之事實。 │
├──┼───────────┼────────────┤
│ 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郭志銘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 │雄郵局106年1月17日高營│限公司林園郵局帳號010124│
│ │字第1061800107號函附之│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志│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銘郵局帳戶)於如附表編號│
│ │、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十一所示時、地,遭提領如│
│ │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各1份│附表編十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 │ │。 │
├──┼───────────┼────────────┤
│ 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林香吟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
│ │限公司106 年2月7日中信│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14534│
│ │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000709號帳戶(下稱林香吟│
│ │函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行帳戶)於如附表編│
│ │印鑑卡、存款交易明細各│號十二所示時、地,遭提領│
│ │1份 │如附表編十二所示金額之事│
│ │ │實。 │
├──┼───────────┼────────────┤
│ 24 │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地,│
│ │拍畫面84張、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
│ │前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63│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
│ │張 │ │
└──┴───────────┴────────────┘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
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
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
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
,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
,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
)。從而,本件被告白力豪既參與上開詐騙集團,並負責收
取所騙得之贓款,從事「車手」工作,縱未全程參與、分擔
,然該詐騙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撥打電話從
事詐騙,或係負責擔任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或係負
責招攬車手、收購帳戶之人,各成員就該詐騙集團所實行之
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且被告確已實行詐欺取財之構成
要件行為無訛。
三、核被告白力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其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
49次詐騙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不同被害人法
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與謝堯順、高志杰及其他不詳集
團成員間,就上開犯罪事實,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鄭遠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或│遭詐騙經過 │匯款之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被害人 │ │(新臺幣)及帳戶 │ │ │(新臺幣)│
├──┼────┼──────┼────────┼──────┼──────┼────┤
│ 一 │陳志良 │於105年11月1│於105年11月1日19│105年11月1日│新北市三重區│2萬元 │
│ │ │日18時31分許│時29分許,在臺中│18時18分許 │光復路1 段81│ │
│ │ │,接獲詐騙電│市大肚區沙田路1 │ │號1樓 │ │
│ │ │話告知其先前│段114 之1 號全家├──────┼──────┼────┤
│ │ │網路購物,誤│便利商店,以自動│105年11月1日│新北市三重區│2萬元 │
│ │ │設為重複訂購│櫃員機轉帳匯款2 │19時34分許 │中正北路122 │ │
│ │ │12件,須至自│萬9,985 元至張綺│ │號 │ │
│ │ │動櫃員機取消│紋玉山銀行帳戶 ├──────┼──────┼────┤
│ │ │設定,致陷於├────────┤同上 │同上 │1萬元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105年11月1日19│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時36分許,在臺中│ │ │ │
│ │ │機。 │市大肚區沙田路1 │ │ │ │
│ │ │ │段114 之1 號全家│ │ │ │
│ │ │ │便利商店,以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2 │ │ │ │
│ │ │ │萬9,985 元至張綺│ │ │ │
│ │ │ │紋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二 │蔣政偉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18│ 楊俊彥合庫銀行帳戶 │
│ │ │日17時29分許│時56分許,在彰化├──────┬──────┬────┤
│ │ │,接獲詐騙電│縣和美鎮道周路91│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號全家便利商店,│18時54分許 │思源路40之1 │ │
│ │ │網路購物,因│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號 │ │
│ │ │作業疏失,誤│匯款9,985 元至楊├──────┼──────┼────┤
│ │ │設為12期分期│俊彥合庫銀行帳戶│105年11月2日│同上 │ 1萬元 │
│ │ │付款,須至自│ │18時56分許 │ │ │
│ │ │動櫃員機取消│ ├──────┼──────┼────┤
│ │ │設定,致陷於│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9,000元│
│ │ │錯誤而依指示│ │19時2分許 │長青街7號 │ │
│ │ │操作自動櫃員│ ├──────┼──────┼────┤
│ │ │機。 │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19時17分許 │復興路2段143│ │
│ 三 │范景翔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18│ │號 │ │
│ │ │日18時6 分許│時42分許,在不詳├──────┼──────┼────┤
│ │ │,接獲詐騙電│地點,以自動櫃員│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機存款2萬9,987元│19時20分許 │民樂街80、82├────┤
│ │ │網路購物,因│至楊俊彥合庫銀行│ │號 │1萬1,000│
│ │ │條碼設定錯誤│帳戶 │ │ │元 │
│ │ │,誤設訂購多├────────┼──────┼──────┼────┤
│ │ │組商品,須至│於105年11月2日不│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自動櫃員機取│詳時間,在不詳地│19時42分許 │中正路516之1│ │
│ │ │消設定,致陷│點,以自動櫃員機│ │號 │ │
│ │ │於錯誤而依指│存款2萬9,985元至├──────┼──────┼────┤
│ │ │示操作自動櫃│楊俊彥合庫銀行帳│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員機。 │戶 │19時45分許 │建國一路2 號│ │
│ │ │ ├────────┼──────┼──────┼────┤
│ │ │ │於105年11月2日19│105年11月2日│同上 │ 6,000元│
│ │ │ │時38分許,在不詳│19時46分許 │ │ │
│ │ │ │地點,以自動櫃員│ │ │ │
│ │ │ │機存款2萬3,985元│ │ │ │
│ │ │ │至楊俊彥合庫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 │
│ 四 │田宗弘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19│ │ │ │
│ │ │日18時12分許│時7 分許,在臺中│ │ │ │
│ │ │,接獲詐騙電│市北屯區北屯路21│ │ │ │
│ │ │話告知其先前│0 之3 號全家便利│ │ │ │
│ │ │網路購物,因│商店,以自動櫃員│ │ │ │
│ │ │作業疏失,誤│機存款2 萬985 元│ │ │ │
│ │ │設為12期付款│至楊俊彥合庫銀行│ │ │ │
│ │ │,須至自動櫃│帳戶 │ │ │ │
│ │ │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五 │王亭媗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19│ │ │ │
│ │(未提告)│日18時40分許│時30分許,在不詳│ │ │ │
│ │ │,接獲詐騙電│地點,以自動櫃員│ │ │ │
│ │ │話告知其先前│機轉帳匯款2萬1,7│ │ │ │
│ │ │網路購物,因│89元至楊俊彥合庫│ │ │ │
│ │ │作業疏失,誤│銀行帳戶 │ │ │ │
│ │ │設為12期付款│ │ │ │ │
│ │ │,須至自動櫃│ │ │ │ │
│ │ │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六 │邱柏鈞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21│ 曾皇珠郵局帳戶 │
│ │ │日20時34分許│時53分許,在桃園├──────┬──────┬────┤
│ │ │,接獲詐騙電│市中壢區元化路2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段43巷口OK便利超│21時43分許 │光復路2 段51│ │
│ │ │網路購物,誤│商,以自動櫃員機│ │號 │ │
│ │ │設為重複訂購│轉帳匯款2萬9,987├──────┼──────┼────┤
│ │ │商品,須至自│元至曾皇珠郵局帳│105年11月2日│同上 │ 1萬元 │
│ │ │動櫃員機取消│戶 │21時44分許 │ │ │
│ │ │設定,致陷於├────────┼──────┼──────┼────┤
│ │ │錯誤而依指示│於105年11月2日22│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操作自動櫃員│時21分許,在桃園│21時49分許 │光復路2段146│ │
│ │ │機。 │市中壢區南園二路│ │之2號 │ │
│ │ │ │與中園路口全家便├──────┼──────┼────┤
│ │ │ │利超商,以自動櫃│105年11月2日│同上 │ 9,000元│
│ │ │ │員機轉帳匯款3 萬│21時51分許 │ │ │
│ │ │ │元至曾皇珠合庫銀├──────┼──────┼────┤
│ │ │ │行帳戶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6萬元 │
│ │ │ ├────────┤21時59分許 │光復路1段140│ │
│ │ │ │於105年11月2日22│ │號 │ │
│ │ │ │時37分許,在桃園├──────┼──────┼────┤
│ │ │ │市中壢區南園二路│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 │與西園路口統一超│22時42分許 │明中街45號 │ │
│ │ │ │商,以自動櫃員機├──────┼──────┼────┤
│ │ │ │轉帳匯款2萬9,985│105年11月2日│同上 │ 1萬元 │
│ │ │ │元至曾皇珠郵局帳│22時43分許 │ │ │
│ │ │ │戶 ├──────┼──────┼────┤
│ │ │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3萬元 │
│ │ │ │於105年11月3日凌│23時8分許 │思源路169號 │ │
│ │ │ │晨0 時16分許,在├──────┼──────┼────┤
│ │ │ │桃園市中壢區南園│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 │二路與西園路口統│凌晨0 時17分│光復路2段2號│ │
│ │ │ │一超商,以自動櫃│許 │ │ │
│ │ │ │員機存款2萬9,985├──────┼──────┼────┤
│ │ │ │元至曾皇珠郵局帳│105年11月3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 │戶 │凌晨0 時31分│化成路354號 │ │
│ │ │ │ │許 │ │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3日凌│ │ │ │
│ │ │ │晨0 時18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南園│ │ │ │
│ │ │ │二路與西園路口統│ │ │ │
│ │ │ │一超商,以自動櫃│ │ │ │
│ │ │ │員機轉帳匯款2萬9│ │ │ │
│ │ │ │,987元至曾皇珠郵│ │ │ │
│ │ │ │局帳戶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3日凌│ 曾皇珠合庫銀行帳戶 │
│ │ │ │晨0 時24分許,在├──────┬──────┬────┤
│ │ │ │桃園市中壢區南園│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 │二路與中園路口全│22時6分許 │光復路1 段85│ │
│ │ │ │家便利商店,以自│ │號 │ │
│ │ │ │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1萬9,985元至曾皇│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3萬元 │
│ │ │ │珠郵局帳戶 │22時7分許 │光復路1 段81│ │
│ │ │ │ │ │號1樓 │ │
│ │ │ │ ├──────┼──────┼────┤
│ │ │ │ │105年11月2日│同上 │ 3萬元 │
│ │ │ │ │22時9分許 │ │ │
│ │ │ │ ├──────┼──────┼────┤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七 │賴瑋琳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21│22時12分許 │化成路1 段70│ │
│ │ │日20時45分許│時37分許,在不詳│ │號 │ │
│ │ │,接獲詐騙電│地點,以自動櫃員├──────┼──────┼────┤
│ │ │話告知其先前│機轉帳匯款2萬9,9│105年11月2日│同上 │1萬8,500│
│ │ │網路購物,因│8 元至曾皇珠郵局│22時13分許 │ │元 │
│ │ │作業人員疏失│帳戶 │ │ │ │
│ │ │,誤植消費筆├────────┼──────┼──────┼────┤
│ │ │數,須至自動│於105年11月2日某│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櫃員機取消設│時,在不詳地點,│22時28分許 │重新路5段609│ │
│ │ │定,致陷於錯│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巷2之3號 │ │
│ │ │誤而依指示操│匯款3萬0,004元至├──────┼──────┼────┤
│ │ │作自動櫃員機│曾皇珠郵局帳戶 │105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9,000元 │
│ │ │。 ├────────┤22時30分許 │重新路5段609│ │
│ │ │ │於105年11月2日某│ │巷14號 │ │
│ │ │ │時,在不詳地點,│ │ │ │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匯款2萬9,985元至│ │ │ │
│ │ │ │曾皇珠合庫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2日某│ │ │ │
│ │ │ │時,在不詳地點,│ │ │ │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匯款6 萬元至曾皇│ │ │ │
│ │ │ │珠合庫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2日某│ │ │ │
│ │ │ │時,在不詳地點,│ │ │ │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匯款3萬0,004元至│ │ │ │
│ │ │ │曾皇珠郵局帳戶 │ │ │ │
├──┼────┼──────┼────────┤ │ │ │
│ 八 │簡怡妏 │於105年11月2│於105年11月2日某│ │ │ │
│ │ │日21時10分許│時,在臺北市大同│ │ │ │
│ │ │,接獲詐騙電│區重慶南路1 段57│ │ │ │
│ │ │話告知其先前│號前,以自動櫃員│ │ │ │
│ │ │網路購物,因│機轉帳匯款2萬8,0│ │ │ │
│ │ │作業人員疏失│00元至曾皇珠合庫│ │ │ │
│ │ │,誤將訂購人│銀行帳戶 │ │ │ │
│ │ │登記為批發商│ │ │ │ │
│ │ │,須至自動櫃│ │ │ │ │
│ │ │員機取消設定│ │ │ │ │
│ │ │,致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九 │林筠芷 │於105年11月3│於105年11月3日20│ 楊偉成兆豐銀行帳戶 │
│ │ │日19時10分許│時19分許,在新北├──────┬──────┬────┤
│ │ │,接獲詐騙電│市板橋區南雅南路│105年11月3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1段123號,以自動│20時31分許 │五工二路91號│ │
│ │ │網路購物,因│櫃員機轉帳匯款2 ├──────┼──────┼────┤
│ │ │誤簽成12期付│萬9,983 元至楊偉│105年11月3日│同上 │ 2萬元 │
│ │ │款,須至自動│成兆豐銀行帳戶 │20時32分許 │ │ │
│ │ │櫃員機取消設├────────┼──────┼──────┼────┤
│ │ │定,致陷於錯│於105年11月3日20│105年11月3日│同上 │ 2萬元 │
│ │ │誤而依指示操│時25分許,在新北│20時36分許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市板橋區南雅南路│ │ │ │
│ │ │。 │1段123號,以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2 │ │ │ │
│ │ │ │萬9,983 元至楊偉│ │ │ │
│ │ │ │成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3日某│ 李柏翰臺灣銀行帳戶 │
│ │ │ │時,在不詳地點,├──────┬──────┬────┤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05年11月4日│新北市新莊區│ 17元 │
│ │ │ │不詳金額至李柏翰│0時9分許 │五工二路91號│ │
│ │ │ │臺灣銀行帳戶 ├──────┼──────┼────┤
│ │ │ │ │105年11月4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 │ │0時32分許 │五工二路93號│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同上 │ 1萬元 │
│ │ │ │ │0時33分許 │ │ │
├──┼────┼──────┼────────┼──────┴──────┴────┤
│ 十 │楊盛涵 │於105年11月3│於105年11月3日20│ 楊偉成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未提告)│日19時35分許│時6 分許,在新北├──────┬──────┬────┤
│ │ │,接獲詐騙電│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五股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181 號,以自動櫃│18時23分許 │四維路120號 │ │
│ │ │網路購物,因│員機轉帳匯款1萬7├──────┼──────┼────┤
│ │ │作業疏失,誤│,998元至楊偉成國│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五股區│ 1萬元 │
│ │ │設為分期付款│泰世華銀行帳戶 │18時26分許 │四維路153號 │ │
│ │ │,須至自動櫃│ ├──────┼──────┼────┤
│ │ │員機取消設定│ │105年11月3日│新北市蘆洲區│ 2萬元 │
│ │ │,致陷於錯誤│ │18時40分許 │九芎街66號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自動櫃員機。│ │105年11月3日│同上 │ 4,000元│
│ │ │ │ │18時41分許 │ │ │
│ │ │ │ ├──────┼──────┼────┤
│ │ │ │ │105年11月3日│新北市蘆洲區│ 2元 │
│ │ │ │ │19時27分許 │光華路132號 │ │
│ │ │ │ ├──────┼──────┼────┤
│ │ │ │ │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五股區│1萬8,000│
│ │ │ │ │20時13分許 │五工五路18號│元 │
├──┼────┼──────┼────────┼──────┴──────┴────┤
│十一│何允文 │於105年11月4│於105年11月4日21│ 郭志銘郵局帳戶 │
│ │ │日20時27分許│時10分許,在臺北├──────┬──────┬────┤
│ │ │,接獲詐騙電│市士林區仰德大道│105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3 段68號統一超商│21時16分許 │重新路5段515│ │
│ │ │網路購物,因│,以自動櫃員機轉│ │號E │ │
│ │ │作業人員疏失│帳匯款2萬9,987元├──────┼──────┼────┤
│ │ │,誤載交易紀│至郭志銘郵局帳戶│同上 │同上 │ 9,000元│
│ │ │錄,須至自動│ ├──────┼──────┼────┤
│ │ │櫃員機取消設│ │105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定,致陷於錯│ │21時31分許 │重新路5段595│ │
│ │ │誤而依指示操│ │ │號E │ │
│ │ │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同上 │同上 │ 1萬元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 2萬元 │
│ │ │ │ │21時45分許 │重新路5段595│ │
│ │ │ │ │ │號E │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同上 │ 1萬元 │
│ │ │ │ │21時46分許 │ │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新北市新莊區│ 2萬元 │
│ │ │ │ │21時53分許 │化成路13號 │ │
│ │ │ │ ├──────┼──────┼────┤
│ │ │ │ │105年11月4日│同上 │ 2萬元 │
│ │ │ │ │21時54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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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林劭緯 │於105年11月5│於105年11月5日17│ 林香吟中信銀行帳戶 │
│ │ │日16時40分許│時37分許,在臺南├──────┬──────┬────┤
│ │ │,接獲詐騙電│市中西區永福路2 │105年11月3日│新北市三重區│3萬元 │
│ │ │話告知其先前│段150 號台新銀行│15時44分許 │重新路5段609│ │
│ │ │網路購物,因│,以自動櫃員機轉│ │巷2之3號 │ │
│ │ │作業人員疏失│帳匯款2萬9,985元│ │ │ │
│ │ │,將連續扣款│至林香吟中信銀行│ │ │ │
│ │ │12次,須至自│帳戶 │ │ │ │
│ │ │動櫃員機取消├────────┤ │ │ │
│ │ │設定,致陷於│於105年11月5日17│ │ │ │
│ │ │錯誤而依指示│時44分許,在臺南│ │ │ │
│ │ │操作自動櫃員│市中西區永福路2 │ │ │ │
│ │ │機。 │段150 號台新銀行│ │ │ │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 │ │ │
│ │ │ │帳匯款2萬9,985元│ │ │ │
│ │ │ │至林香吟中信銀行│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於105年11月5日17│ │ │ │
│ │ │ │時51分許,在臺南│ │ │ │
│ │ │ │市中西區中正路88│ │ │ │
│ │ │ │號彰化銀行,以自│ │ │ │
│ │ │ │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 │ │2萬9,985元至林香│ │ │ │
│ │ │ │吟中信銀行帳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