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廖怡貞陳海寧陳俞伶

原告
劉俐君
被告
蔡昇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審易字第4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結案,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辨論終結,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及簡式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07年2 月6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收受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狀戳印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本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