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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英豪

(原名余永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英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理由補充記載「被告雖經傳喚未到庭,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等情,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81年2 月8 日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述綦詳,為本院承辦毒品案件職務上所已知。被告於106 年8月23日16時25分許所採集之尿液檢體,送驗結果既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且該結果係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足以排除被告因服用藥物等導致呈毒品偽陽性反應之可能,堪信被告於107 年1 月17日16時13分許完成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余英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法院科刑紀錄,本應知所警惕,竟仍漠視法令禁制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
    被      告  余英豪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英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
    毒聲字第6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
    官以102年度毒偵字30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
    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月17日16時13分
    許為本署觀護人室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
    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於上述時間至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其尿
    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余英豪經傳喚未到庭。惟其於本署觀護人室所採集之尿
    液,經送請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0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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