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32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能策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欄「台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悠福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該誤寫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