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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26號

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32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能策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欄「台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悠福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該誤寫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朝舜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2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