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雄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8343、18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前為夫妻(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兩願離婚),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明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以104 年度家護字第539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 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下稱本案保護令),竟基於違反保護 令、恐嚇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時間及非在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如附表一編 號48(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3,又此編號同時所涉違反保護令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後述)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與甲○○,其中附表一編號2、4、5、6、11、15、28、42、48之訊息內容更致甲○○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以此方式對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提供其與被告間簡訊對話紀錄之翻拍畫面。 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護字第5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約制告誡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2 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 照)。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關係,其於本件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實施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載犯行,除其中附表一編 號2、4、5、6、11、15、28、42已非單純騷擾之範疇,係現實上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痛苦,而屬對告訴人為精神上、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外,其餘附表一編號1、3、7 至10、12至14、16至27、29至41、43至47則未達此程度而單純屬騷擾範疇。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4、5、6、11、15、28、42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檢察官認此部分行為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容有誤會)、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一編 號1、3、7至10、12至14、16至27、29至41、43至47所為,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附表 一編號48(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3)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基於同一違反保 護令及恐嚇之犯意,於密接時間,以同樣方式接續對告訴人為如附表一所示恐嚇行為及違反保護令,各次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5、6、11、15、28、42部分,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對告訴人為違反保護令及恐嚇之犯行,行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乙○○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訊息與甲○○,致甲○○心生畏懼,以此方式對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其中除附表二編號6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 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罪,其餘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0則涉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罪。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各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以行為人違反法院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裁定為其構成要件,惟既名為違反保護令罪,則行為人所違反之保護令,須於行為時仍屬有效,乃事理之當然。又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 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 文。再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1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家庭暴力防治法就保護令有效期間之計算方式並無特別規定,則保護令有效期間之計算,自應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併此敘明。查本院104年 度家護字第5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係於104年6月30日核發, 有效期間為2年,有該保護令附卷可稽,該保護令自核發生 效時即104年6月30日起算2年,揭櫫上開說明,該保護令至 106年6月29日業已期滿,復依卷證所示,並無告訴人聲請延長該保護令之相關資料,是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點,該保護令已失其效力,從而被告所為,自與違反保護令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因聲請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重製後) ┌──┬──────────────┬──────────────┐ │編號│時間 │訊息內容 │ ├──┼──────────────┼──────────────┤ │ 1 │106年5月14日下午8時1分許 │你自己負責,要送哪,要他們報│ │ │ │警隨你高興,妳既然執意要毀了│ │ │ │我的家,我就讓它徹底毀滅 │ ├──┼──────────────┼──────────────┤ │ 2 │106年5月14日下午9時許 │妳不認命幹嘛要我認命,要死來│ │ │ │啊,我陪妳 │ ├──┼──────────────┼──────────────┤ │ 3 │106年5月14日下午9時1分許 │妳再去請張保護令 │ │ │ │ │ ├──┼──────────────┼──────────────┤ │ 4 │106年5月14日下午11時46分許 │妳等著收屍 │ │ │ │ │ ├──┼──────────────┼──────────────┤ │ 5 │106年5月15日上午7時24分許 │我說的是要我忘掉妳,就把有關│ │ │ │妳的一切都帶走,我一輩子不再│ │ │ │見妳,妳記不記得妳自己講的一│ │ │ │句話,老爸被看不起連帶兒女也│ │ │ │被看不起,我痛恨這個地方,我│ │ │ │找不回妳而他們三個跟我爸居然│ │ │ │是不想自己負責,我現在嘗試自│ │ │ │己外頭死去,要送小孩去社會局│ │ │ │就快點送,不要哪天我失手打死│ │ │ │哪個才來後悔,一直跟妳說我們│ │ │ │當面講講小孩跟我們怎麼走怎麼│ │ │ │過,打死我,我也不相信妳會說│ │ │ │出小孩妳不要,妳媽我就相信,│ │ │ │妳不肯跟我自己帶養小孩。不說│ │ │ │了,就看我們這一家怎樣死法而│ │ │ │已沒別的辦法,爭大妳的眼睛 │ ├──┼──────────────┼──────────────┤ │ 6 │106年5月25日上午7時44分許 │帶他們走,我現在隨時等著爆發│ │ │ │,你不要當我在開玩笑,誰也攔│ │ │ │不住我,我不再發脾氣來嚇人,│ │ │ │我會直接行動,就像妳一樣用行│ │ │ │動來讓自己好過,帶走 │ ├──┼──────────────┼──────────────┤ │ 7 │106年5月25日上午9時31分許 │我每天都在面對,而妳卻逃避的│ │ │ │無影無蹤,反正我跟妳一樣到最│ │ │ │後都要受這三個的埋怨一輩子,│ │ │ │我不會再求我爸去載他們回來了│ │ │ │,妳要帶去姓什麼妳開心就好 │ ├──┼──────────────┼──────────────┤ │ 8 │106年5月25日上午9時42分許 │好聚好散,妳在講什麼屁話,我│ │ │ │們幾時好聚過了,晚上讓你媽直│ │ │ │接報警去,我一定送他們過去,│ │ │ │我不會再心軟了 │ ├──┼──────────────┼──────────────┤ │ 9 │106年5月26日上午1時37分許 │我一直已懺悔的心來尋求你的原│ │ │ │諒,沒有一個小孩了解妳的近況│ │ │ │,我更無從得知,妳就當真對我│ │ │ │恨之入骨,明晚我會親自帶小孩│ │ │ │過去找妳,不管幾點不論妳跟誰│ │ │ │在一起,妳都必須出面跟我談小│ │ │ │孩怎麼處理,不管幾點不論妳跟│ │ │ │誰在一起,這是我唯一能找妳的│ │ │ │藉口了,妳以前一個人在房間裡│ │ │ │的痛苦,妳幾時肯告訴我,我也│ │ │ │不是對妳不聞不問,多少次邀妳│ │ │ │出遊妳就是不肯,然而我今天用│ │ │ │著赤子之心想再找回妳,幾個月│ │ │ │來被妳殘忍的對待,我時而憤怒│ │ │ │,時而悲,兩年多來毫無一點歡│ │ │ │樂 │ ├──┼──────────────┼──────────────┤ │ 10 │106年5月28日上午8時51分許 │要妳回來讓我小孩交代好要跟我│ │ │ │一起死,我怎麼還在幻想妳會回│ │ │ │來,今天已經沒有辦法了,我只│ │ │ │有把他們載去給妳了,現在就算│ │ │ │妳肯回來,我也沒把握救的起工│ │ │ │程了,不載去給妳,不知道哪個│ │ │ │會受傷 │ ├──┼──────────────┼──────────────┤ │ 11 │106年5月28日上午9時02分許 │既然想著為妳為家沒辦法讓我專│ │ │ │心工程甚至沒有解決任何事,我│ │ │ │只能想著讓自己活下去想著讓自│ │ │ │己過的快樂,偉哲在這沒出門,│ │ │ │要他打給妳他不肯,是在試我會│ │ │ │不會打死他嗎? │ ├──┼──────────────┼──────────────┤ │ 12 │106年5月28日上午10時37分許 │我要他打給妳,不肯就是不肯,│ │ │ │這是妳們要的結局嗎?是妳夢寐│ │ │ │以求的日子嗎?兩年多了,我今│ │ │ │天所做的一切只為我自己各人嗎│ │ │ │?妳一句徹底死心,毀掉我人生│ │ │ │,寧可自己去尋找自己快樂幸福│ │ │ │,也不願為了妳小孩再給我們彼│ │ │ │此一次機會,我今天所有作為讓│ │ │ │妳認定我是在亂,好聚好散,怎│ │ │ │樣散法妳也說個清楚。妳先有個│ │ │ │底我今天依定把兩個帶去找妳,│ │ │ │大的我剛跟他講了,晚上讓我再│ │ │ │看見他,我一定砸了他機車,是│ │ │ │妳幫我選擇了我的人生,妳決定│ │ │ │讓他們這輩子過單親生活,你就│ │ │ │該負起這個責任,我養不起教不│ │ │ │好,你厲害你自己處理,妳要帶│ │ │ │他們嫁誰都妳的自由 │ ├──┼──────────────┼──────────────┤ │ 13 │106 年5 月28日(原聲請書誤載│妳記住我這些日子,所作的事是│ │ │25日)上午11時10分許 │妳認定我所有的行為全是在亂,│ │ │ │妳不用一直強調我們離婚了,妳│ │ │ │千萬記得我努力著挽回一切過,│ │ │ │我不會再打給跟妳有關的人,妳│ │ │ │也千萬交代她們別傳賴打或打電│ │ │ │話,說我一句不是,我不會再忍│ │ │ │受那些不對等的責罵,我的反擊│ │ │ │妳們會受不起的,今天我會讓他│ │ │ │們自己收拾衣服和日常生活用品│ │ │ │,我說過我的家妳不在一切我做│ │ │ │主,我不要活的跟以前一樣 │ ├──┼──────────────┼──────────────┤ │ 14 │106年5月31日上午6時21分許 │我沒你那本事,我送他們過去才│ │ │ │兩天妳又讓他們回來找死,我工│ │ │ │程要是真的完全完了就死路一條│ │ │ │,我今天放棄了所有一切,放棄│ │ │ │妳跟你有關的人,放棄了宏隆,│ │ │ │我只剩這一點點細縫,妳硬是讓│ │ │ │他們回來恨我一次又一次的恨我│ ├──┼──────────────┼──────────────┤ │ 15 │106年5月31日上午6時31分許 │妳教到小孩認為我只會威脅恐嚇│ │ │ │,我今天就讓你們知道我不是在│ │ │ │威脅恐嚇 │ │ │ │ │ ├──┼──────────────┼──────────────┤ │ 16 │106 年5 月31日(原聲請書誤載│我的死腦筋,這世上不容我生存│ │ │25日)中午12時22分許 │是我的事 │ ├──┼──────────────┼──────────────┤ │ 17 │106年6月15日下午6時20分許 │我已經選擇獨自終老,妳們要逼│ │ │ │我到怎樣妳們才開心 │ ├──┼──────────────┼──────────────┤ │ 18 │106年6月16日中午12時47分許 │妳讓他們三個自己回來,這地方│ │ │ │我讓跟他們三個 │ ├──┼──────────────┼──────────────┤ │ 19 │106年6月16日上午7時16分許 │我爛給妳看,要死一起死 │ │ │ │ │ ├──┼──────────────┼──────────────┤ │ 20 │106年6月16日上午7時19分許 │我現在就把妳的東西丟還妳 │ │ │ │ │ ├──┼──────────────┼──────────────┤ │ 21 │106年6月16日上午7時43分許 │我想當個人是妳逼得我當畜牲 │ │ │ │ │ ├──┼──────────────┼──────────────┤ │ 22 │106年6月16日上午7時49分許 │是妳害死他們三個 │ │ │ │ │ ├──┼──────────────┼──────────────┤ │ 23 │106年6月16日上午8時31分許 │我能有什麼壓力! 幾年來我期待│ │ │ │著能跟妳溝通結果等到的是什麼│ │ │ │?我不關心妳跟小孩嗎?我不疼│ │ │ │妳跟他們嗎?我沒為妳們四個出│ │ │ │過半毛錢是嗎?只因為我沒錢,│ │ │ │我依賴著啊公幫忙讓妳們至少不│ │ │ │用為吃住煩惱,以前我是不會想│ │ │ │想賺錢又專走偏,然而我現在知│ │ │ │道要踏踏實實賺錢而妳卻一次機│ │ │ │會也不給我,我也受了(不受又│ │ │ │能如何) │ ├──┼──────────────┼──────────────┤ │ 24 │106年6月16日上午8時42分許 │我今天要是只想到自己只顧慮到│ │ │ │自己,我不用過的那麼痛苦,妳│ │ │ │卻從頭到尾只給我一句沒什麼好│ │ │ │講,好,不講就不講,妳今天的│ │ │ │選擇是我造成的,我今後的做為│ │ │ │是妳給我的 │ ├──┼──────────────┼──────────────┤ │ 25 │106年6月16日下午6時27分許 │是妳逼的大家沒平靜的生活,我│ │ │ │不想再講以前是是非非了,我承│ │ │ │受了幾年了,再承受也沒多久日│ │ │ │子,妳大可跟他們三個把錯全算│ │ │ │我頭上,妳別忘了在妳眼裡我夠│ │ │ │爛了,最後受到最大影響的還是│ │ │ │他們三個是妳做為一個母親給他│ │ │ │們的,不要又全賴我頭上,切記│ │ │ │是妳不讓我讓大家有過平靜日子│ │ │ │的機會。不是我得不到要毀掉,│ │ │ │是妳正在親手毀掉一切。 │ ├──┼──────────────┼──────────────┤ │ 26 │106年6月16日下午8時55分許 │我今天根本做不了任何事,宏隆│ │ │ │我自己放棄掉了,我甚至幾度想│ │ │ │放棄自己,他們三個尤其是大的│ │ │ │,大一了,什麼時候可以回去他│ │ │ │問誰! 他該問的是他自己,在來│ │ │ │就是妳,他不該自私到只顧自己│ │ │ │,兩年多了我就是無法這樣讓一│ │ │ │個只要妳肯就能一家幸福的機會│ │ │ │這樣消失,我永遠不相信也不能│ │ │ │接受 │ ├──┼──────────────┼──────────────┤ │ 27 │106年6月17日上午4時5分許 │妳明天陪著他們三個 │ │ │ │ │ ├──┼──────────────┼──────────────┤ │ 28 │106年6月17日上午4時6分許 │我一出來馬上打你們 │ │ │ │ │ ├──┼──────────────┼──────────────┤ │ 29 │106年6月17日下午6時18分許 │妳是不接還是在忙,保護令是禁│ │ │ │止我騷擾妳,今天我是要跟妳講│ │ │ │小孩的事,那是你的義務責任,│ │ │ │妳不接算什麼 │ ├──┼──────────────┼──────────────┤ │ 30 │106年6月17日下午7時21分許 │我跟黃偉哲講不要再偷跑回來,│ │ │ │我算什麼爸爸,他不肯聽我的算│ │ │ │什麼兒子,我今天是要他去搶去│ │ │ │偷嗎?我趕他們過去當時心想著│ │ │ │是他們再讓我逼問下去早晚出問│ │ │ │題,我不讓他偷跑回來是因為他│ │ │ │回來啊嬤跟他講些什麼誰知道,│ │ │ │他該說的也說不該說的也說 │ ├──┼──────────────┼──────────────┤ │ 31 │106年6月17日下午9時3分許 │聽說妳前幾天去派出所辦保護令│ │ │ │延期,我要是捨的傷害妳,我今│ │ │ │天還需要過的這樣痛苦嗎?看醫│ │ │ │生有用嗎?明知道藥哪求不到,│ │ │ │看醫生有用嗎? │ ├──┼──────────────┼──────────────┤ │ 32 │106年6月17日下午9時11分許 │妳要我做個爛人,我照妳意思做│ │ │ │,妳自己照顧好他們三個,戶口│ │ │ │妳找時間牽走,星期一我會請會│ │ │ │計停掉公司,到時他們三個會沒│ │ │ │健保,妳自己再處理 │ ├──┼──────────────┼──────────────┤ │ 33 │106年6月17日下午10時14分許 │他們在這我除了對他們為何不幫│ │ │ │我而納悶,也常跟他們不懂的關│ │ │ │心自己母親枉費你媽以前為了你│ │ │ │在這浪費這麼多年,真的想不到│ │ │ │你能變成這樣,找時間把他們戶│ │ │ │口遷走,我對天發誓不會拖累你│ │ │ │們四個 │ ├──┼──────────────┼──────────────┤ │ 34 │106年6月18日上午1時5分許 │不用那麼麻煩,去辦什麼延期,│ │ │ │我要是妳眼中那樣的人,妳弄那│ │ │ │張只會讓自己更陷入險境的,明│ │ │ │天妳們四個人要是決定了,我也│ │ │ │只能照妳們的意思,沒有任何理│ │ │ │由再講什麼了,放不下我自己四│ │ │ │好,不會再纏著妳們 │ ├──┼──────────────┼──────────────┤ │ 35 │106年6月17日下午1時18分許 │面對任何事我都能冷靜處理,唯│ │ │ │獨妳讓我冷靜不了,我幾時故意│ │ │ │,存心傷害過妳,妳要是認為我│ │ │ │的所做所為,讓妳這樣對我是唯│ │ │ │一的辦法,那我們永別,祝妳們│ │ │ │幸福,言盡於此 │ ├──┼──────────────┼──────────────┤ │ 36 │106年6月21日下午12時15分許 │我不知道怎麼跟妳說,我們五個│ │ │ │人要怎樣過全在於妳的決定,失│ │ │ │去妳對我來說等於失去所有包括│ │ │ │三個小孩,(他們在這過的是怎│ │ │ │要我再做解釋也沒用)我的言語│ │ │ │上傷害了他們是事實,他們是為│ │ │ │了何事跟他較勁。只求自己要是│ │ │ │事業有成妳會是背後的女人,能│ │ │ │有一個真正的家,不讓三個小孩│ │ │ │缺少親情,我認輸了,一生讓四│ │ │ │個最重要的人,把我看成惡魔,│ │ │ │是我徹底毀掉自己人生,不用考│ │ │ │慮了,妳認為這樣對妳們最好妳│ │ │ │就照妳們意思做吧! │ ├──┼──────────────┼──────────────┤ │ 37 │106年6月27日上午1時45分許 │妳認為全是我一個人的錯,就算│ │ │ │現在還沒離婚,我也沒權力強迫│ │ │ │妳幹嘛,離婚了更是沒有,我從│ │ │ │來沒有去亂妳的意思,妳報警讓│ │ │ │警察在那等我,我能不去嗎?不│ │ │ │去不變成我存心在亂知道警察在│ │ │ │那我就不敢去亂了是嗎? │ │ │ │ │ ├──┼──────────────┼──────────────┤ │ 38 │106年6月27日上午1時51分許 │妳讓小孩在這判逆期間,受這些│ │ │ │一下不用包尿布,現在變成大了│ │ │ │能自己生活了,再大的地方沒有│ │ │ │愛沒有溫暖都沒用,我已經搬出│ │ │ │來,現在這比妳那小,是妳認為│ │ │ │單親沒什麼事妳選擇拆散這個家│ │ │ │,我不再打擾妳們的平靜,跟妳│ │ │ │三個小孩講,當我說的都是屁,│ │ │ │今後也不用再跟他啊公問安一通│ │ │ │電話,賴,都不要 │ ├──┼──────────────┼──────────────┤ │ 39 │106年6月27日上午2時34分許 │妳明天不帶走,我只能拿著妳給│ │ │ │我的傳票讓警察直接去妳家處理│ │ │ │ │ ├──┼──────────────┼──────────────┤ │ 40 │106年6月27日上午7時3分許 │我不再跟小孩多做解釋,那就不│ │ │ │會越描越黑,我讓我爸,把大藍│ │ │ │過戶給我,其他的我全部放棄,│ │ │ │小孩跟你,就這樣妳要的,我成│ │ │ │全妳 │ ├──┼──────────────┼──────────────┤ │ 41 │106年6月27日上午7時49分許 │妳不接不回,讓妳兒子回來嗆,│ │ │ │都是我,妳憑什麼不接,我管妳│ │ │ │要替誰申請保護令。我晚上會回│ │ │ │去搬我的衣服,他們要是還在所│ │ │ │受到的傷害全是妳這做媽給的,│ │ │ │三個白痴幫是幫我一個人嗎?我│ │ │ │也盡力,對他們我更是問心無愧│ │ │ │ │ ├──┼──────────────┼──────────────┤ │ 42 │106年6月27日上午7時52分許 │妳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報警,申│ │ │ │請緊急保護令,就去做,我不曉│ │ │ │得我自己晚上會怎麼做,我的情│ │ │ │緒不穩定全是妳給我的已經幾年│ │ │ │了,是該爆了,去,去,去不然│ │ │ │妳會措手不及 │ ├──┼──────────────┼──────────────┤ │ 43 │106年6月28日上午1時28分許 │我每天都活的如此痛苦,活在懊│ │ │ │悔裡,妳不接受我,把我看成什│ │ │ │麼樣的人,妳讓他們這樣跟我生│ │ │ │活早晚我會讓妳逼瘋 │ ├──┼──────────────┼──────────────┤ │ 44 │106年6月28日上午1時33分許 │我明天去你公司等妳下班,就送│ │ │ │妳回家,談談怎樣過我們五個才│ │ │ │是最好一直拖大家都痛苦,不談│ │ │ │妳大可再報警 │ ├──┼──────────────┼──────────────┤ │ 45 │106年6月28日上午1時51分許 │我說過我要是能把妳我的感情放│ │ │ │棄,沒什麼我放棄不了的,包括│ │ │ │兩個兒子,宏隆,我已經放棄了│ │ │ │宏隆,妳要再一直跟我嘔氣我再│ │ │ │怎麼也努力不出個成果,只能每│ │ │ │天看著兒子辦逆時時等著爆發,│ │ │ │再這樣下去別說幸福快樂,別上│ │ │ │社會版就阿彌陀佛 │ ├──┼──────────────┼──────────────┤ │ 46 │106年6月28日下午5時40分許 │我能不脫序嗎?妳讓我面對三個│ │ │ │小孩,就因為我幾年前的錯害他│ │ │ │們失去一個原本能幸福快樂的家│ │ │ │,而我努力的想替我們五個人找│ │ │ │回來,妳一次又一次殘忍回拒,│ │ │ │而他們看著我痛苦,卻認同妳,│ │ │ │既然我在妳跟他們心中是一個那│ │ │ │麼令人討厭的人,那麼可惡的人│ │ │ │,妳身為他們親生母親,妳還讓│ │ │ │他們來我這受苦,我這輩子就認│ │ │ │定妳一個不會變的,他們夠大了│ │ │ │會自己生活,也會賺錢,妳帶走│ │ │ │我不再騷擾妳們四個 │ ├──┼──────────────┼──────────────┤ │ 47 │106年6月29日下午11時22分許 │我們五個人的命運全操在妳手上│ │ │ │,我們能否過的快樂幸福也就妳│ │ │ │才能決定的,不信7 號妳就能明│ │ │ │白我是在威脅嗎? │ ├──┼──────────────┼──────────────┤ │ 48 │106年7月7日上午11時28分許 │我之前就跟妳說過別撤,妳故意│ │(原│ │讓我情緒爆怒,不用等下次開庭│ │聲請│ │,我現在就回去解決 │ │書附│ │ │ │表編│ │ │ │號53│ │ │ │) │ │ │ └──┴──────────────┴──────────────┘ 附表二:(重製後) ┌──┬──────────────┬──────────────┐ │編號│時間 │訊息內容 │ ├──┼──────────────┼──────────────┤ │ 1 │106年6月30日上午1時2分許 │妳兩個小的在房間玩手機,我只│ │(原│ │問她們三個為何,我並不是讓她│ │聲請│ │們去逼妳回來,會硬要他們三個│ │書附│ │過去,是怕他們三個不是讓我逼│ │表編│ │瘋,就是看著我瘋,偉哲寧可今│ │號48│ │天過去跟妳住,就只因為他不想│ │) │ │被我逼著做他(不願意)做的事│ │ │ │,根本好不在意我的心情,那我│ │ │ │顧慮他那麼多幹嘛! │ ├──┼──────────────┼──────────────┤ │ 2 │106年7月2日上午8時7分許 │妳完全不跟我談,找你談,妳能│ │(原│ │說成談判,現在還不談小孩怎麼│ │聲請│ │處理我已經仁至義盡 │ │書附│ │ │ │表編│ │ │ │號49│ │ │ │) │ │ │ ├──┼──────────────┼──────────────┤ │ 3 │106年7月2日上午8時32分許 │妳自己跟兩個小的聯絡,看他星│ │(原│ │期幾回台北直接去你那我不想再│ │聲請│ │傷害他們的心靈,我做我的工妳│ │書附│ │們過妳們的日子我不會去打擾妳│ │表編│ │們的,養,我一個人也養不起,│ │號50│ │這二十年我嘻嘻哈哈過日子因為│ │) │ │我沒本事,現在是妳讓我別養的│ │ │ │,我的人生事業全毀在妳手上,│ │ │ │不再見你們是我最大的容忍了,│ │ │ │要是還想報警,我這留言都在,│ │ │ │妳不回來我找不回家什麼都照妳│ │ │ │意思做要四個回來,我相信妳的│ │ │ │個性會選擇帶他們四個離開全照│ │ │ │妳意思辦,妳自己選擇就只有1 │ │ │ │,2沒有3 │ ├──┼──────────────┼──────────────┤ │ 4 │106年7月7日上午11時17分許 │妳不接是不是,妳回家等著,我│ │(原│ │現在帶他們兩個過去,妳要怕再│ │聲請│ │去報警,妳不在我讓他們自己找│ │書附│ │妳,要送寄養也該妳自己親口跟│ │表編│ │他們說 │ │號51│ │ │ │) │ │ │ ├──┼──────────────┼──────────────┤ │ 5 │ 106年7月7日上午11時25分許 │我的情緒全都因為你的一舉一動│ │(原│ │而影響,妳當什麼媽 │ │聲請│ │ │ │書附│ │ │ │表編│ │ │ │號52│ │ │ │) │ │ │ ├──┼──────────────┼──────────────┤ │ 6 │106年7月7日上午11時28分許 │我之前就跟妳說過別撤,妳故意│ │(原│ │讓我情緒爆怒,不用等下次開庭│ │聲請│ │,我現在就回去解決 │ │書附│ │ │ │表編│ │ │ │號53│ │ │ │) │ │ │ ├──┼──────────────┼──────────────┤ │ 7 │106年7月8日中午12時許 │星期三開庭小孩我會帶去,不由│ │(原│ │得他們去不去 │ │聲請│ │ │ │書附│ │ │ │表編│ │ │ │號應│ │ │ │為54│ │ │ │,然│ │ │ │誤載│ │ │ │49)│ │ │ ├──┼──────────────┼──────────────┤ │ 8 │106 年7 月8 日上午(原聲請書│家,要毀,要讓它完整,要一起│ │(原│誤載為中午)12時37分許 │追求幸福快樂,還是讓它支離破│ │聲請│ │碎全在於妳的抉擇 │ │書附│ │ │ │表編│ │ │ │號應│ │ │ │為55│ │ │ │,然│ │ │ │誤載│ │ │ │54)│ │ │ ├──┼──────────────┼──────────────┤ │ 9 │106年7月12日下午1時12分許 │妳要那張保護令有個屁用,現在│ │(原│ │空窗期,妳剛沒讓法官先給你一│ │聲請│ │張緊急保護令,這些就是妳一心│ │書附│ │想要的嗎?妳憑什麼不接小孩電│ │表編│ │話,我剛要真的狠下心把他們丟│ │號應│ │在法院門口妳要讓他們自己去哪│ │為56│ │! 還是妳根本知道我沒那麼狠。│ │,然│ │我沒去你家亂過一次,妳那是什│ │誤載│ │麼理由經濟沒壓力,這裡比較大│ │55)│ │,妳講那些是什麼屁話,妳過的│ │ │ │不開心要離開,妳讓他們在這受│ │ │ │威脅 │ ├──┼──────────────┼──────────────┤ │ 10 │106年7月12日下午2時3分許 │妳害怕自己去申請保護令,然後│ │(原│ │把小孩丟這,世人眼裡,妳配當│ │聲請│ │媽嗎?妳怕我比你更怕。誰還會│ │書附│ │當小孩面前幫妳解釋幫妳說妳的│ │表編│ │難處,而妳一再刺激我一再重擊│ │號應│ │我,出來就去找妳們,妳拿那個│ │為57│ │給法官,妳躲遠遠把小孩放前面│ │,然│ │擋子彈,別人怎麼看妳,再大的│ │誤載│ │庭院,也沒溫暖小窩好,那不是│ │56)│ │妳家妳最親近的也不在那,. . │ │ │ │. . . 以上全是廢話,往後發展│ │ │ │成怎樣誰也不知道只有妳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