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家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家承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博愛甲字231203號教育召集」應更正為「博愛甲字231209號教育召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 條第2 款、第15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後備軍人應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是後備軍人於住居所遷移時,自應依上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報,以符後備軍人之管理。查本件被告實際上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其居住處所遷移,又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出而行方不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故未依規定申報住所遷移,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惟因其僅係單純違反行政法規,主觀上惡性尚非重大,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 3 款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 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6000號
被 告 鄭家承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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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家承係博愛甲字231203號教育召集編號0152號應召員,戶
籍設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明知其為後備軍
人,如居住處所遷移,應依規定申報,竟意圖避免召集,於
不詳時間遷出上開戶籍地未實際居住,卻不依規定遷出或申
報現居地,致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指定其應於107年5
月7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前往新北市○○區○○里○○路0
段00號忠莊營區報到之前揭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於本人。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家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教
育召集令、新北市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
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相片4張
、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款
、第3 項之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請
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朱 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