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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賴昱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5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江承龍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承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江承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准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5 千元候傳。嗣該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106 年10月14日確定,檢察官遂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址即宜蘭縣○○鄉○○村○○○路00號寄發傳票及通知書各1 件,傳喚其應於106 年11月22日下午3 時到案執行,以及如逃匿則依法聲請沒收保證金5 千元之旨,該傳票及通知書均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而由同居人即其母鄭照美於106 年11月6 日14時30分收受在案,然受刑人迄今均未到案執行,足證其顯已逃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地檢署10 6年5 月4 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同署通知書1 份、送達證書2 份、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查核屬實。且受刑人前於103年6 月10日假釋出監後迄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綜上,可徵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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