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俊偉
具 保 人 陳郁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郁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郁晴因被告黃俊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三、本件具保人陳郁晴因被告黃俊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2月7日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執行卷第2頁),然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並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至其住居所代為拘提,亦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另聲請人曾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有送達證書影本3紙、拘票影本1紙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1紙在卷可按,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