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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暐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暐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龔暐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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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11.24 │新北地檢│新│106 年│106.08.07 │新│106 年│106.09.07 │新北地檢│已執畢    │
│  │防制條例│二月,如│          │106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6 年執│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第4137│          │地│第4137│          │字15516 │          │
│  │級毒品)│,以新臺│          │2383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幣一千元│          │        │  │      │          │  │      │          │        │          │
│  │        │折算一日│          │        │  │      │          │  │      │          │        │          │
├─┼────┼────┼─────┼────┼─┼───┼─────┼─┼───┼─────┼────┼─────┤
│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02.14 │新北地檢│新│107 年│107.01.31 │新│107 年│107.03.09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四月,如│          │106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7 年度│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第708 │          │地│第708 │          │執字6675│          │
│  │級毒品)│,以新臺│          │10764 號│院│號    │          │院│號    │          │號      │          │
│  │        │幣一千元│          │        │  │      │          │  │      │          │        │          │
│  │        │折算一日│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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