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楊振義
- 受刑人
- 楊繼崴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振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振義因受刑人楊繼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仟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仟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105 年9 月21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及105 年9 月22日105 刑保工字第199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佐。茲因受刑人於該案判決確定(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07 年度執字第2151號辦理,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應於107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執行傳票並郵寄至受刑人住所「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11樓之4 」,惟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於107 年3 月8 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新麗園社區第9 棟管理委員會人員而生送達效力,同時檢察官亦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該通知郵寄至具保人住所「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11樓之4 」,同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於107 年3 月8 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人員而生送達效力,然屆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查受刑人、具保人並未在監或受羈押,此有新北檢通知書1份、送達證書2 份、拘票暨報告書1 份、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