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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4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翊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4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証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上訴字第530 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5 年度執更字第2775號案件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故本院為諭知上開罪刑之法院,受刑人自得向本院聲明異議。惟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之意旨,無非係就其持有第三級毒犯行與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應依想像競合犯論罪、搜索及採尿過程違法,認原審判決顯有違誤,應重新調查新證據,然此等事由均非屬檢察官積極指揮執行之內容或方法,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執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程序難謂適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翊臻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4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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