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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2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2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國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7 年執字第34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318 號裁定、101 年度台抗字第90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黃國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以106 年度簡字第76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於107 年1 月23日確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執字第3485號執行。嗣上開有期徒刑5 月,與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221號就被告犯持有過量第二級毒品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2 年,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38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乃換發執行指揮書,以107 年度執更字第3128號執行中等情,此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

(二)本件受刑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案件向本院聲明異議,惟觀諸渠聲明異議意旨,係稱其並非自願接受採尿,本件員警採尿程序違法,並未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而為指摘。是依前開條文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2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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