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8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8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國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峻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俱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 條 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7 年5 月25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請求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罪刑,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
│號│        │        │        │年度案號├──┬────┬────┼──┬────┬────┤易科罰金│
│  │        │        │        │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之案件  │
├─┼────┼────┼────┼────┼──┼────┼────┼──┼────┼────┼────┤
│1 │持有第二│有期徒刑│106 年 2│新北地檢│新北│106 年度│106 年10│新北│106 年度│106 年12│   否   │
│  │級毒品純│2 年    │月至3 月│106 年度│地院│審訴字第│月31日  │地院│審訴字第│月12日  │        │
│  │質淨重20│        │間某日起│毒偵字第│    │1221號  │        │    │1221號  │        │        │
│  │公克以上│        │至同年 4│3666號、│    │        │        │    │        │        │        │
│  │罪      │        │月20日止│106 年度│    │        │        │    │        │        │        │
│  │        │        │        │偵字第11│    │        │        │    │        │        │        │
│  │        │        │        │952號   │    │        │        │    │        │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 年 7│新北地檢│新北│106 年度│106 年12│新北│106 年度│107 年 1│   是   │
│  │級毒品罪│5 月,如│月13、14│106 年度│地院│簡字第76│月26日  │地院│簡字第76│月23日  │        │
│  │        │易科罰金│日某時  │毒偵字第│    │58號    │        │    │58號    │        │        │
│  │        │,以新台│        │8008號  │    │        │        │    │        │        │        │
│  │        │幣1,000 │        │        │    │        │        │    │        │        │        │
│  │        │元折算1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8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