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艾錦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艾錦輝因竊盜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艾錦輝因竊盜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5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