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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2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翠珊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斌華

00

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四罪名欄「㈥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㈥詐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四罪名欄「㈥竊盜」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㈥詐欺」,此誤寫核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2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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