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文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所載「107 年6 月19日及同年月23日」,應更正為「107 年6 月19日及107 年6 月23日」;另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1 所載「107 年6 月19日」,應更正為「106 年6 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所載「107 年6 月19日及同年月23日」係「107 年6 月19日及107 年6 月23日」之誤載;另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1 所載「107 年6 月19日」係「106 年6 月19日」之誤載,則上開誤載均屬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