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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國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國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許國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 │ │104 年12月9 日上午9 時28分│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25日凌晨某時許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 │ │間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10 號 │撤緩毒偵字第181 號 │ ├───┬────┼─────────────┼─────────────┤ │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6 年度東簡字第62號 │ 106 年度簡字第476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5 月31日 │ 106 年9 月13日 │ ├───┼────┼─────────────┼─────────────┤ │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6 年度東簡字第62號 │ 107 年度台非字第199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6 年6 月26日 │ 107 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 備 註 │執字第1070號 │執字第11440 號、107 年度執││ │ │更字第4957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3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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