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梵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梵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梵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24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確定;以104 年度簡字第587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6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97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48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4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4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