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筑婷陳佳妤郭峻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宗憲
選任辯護人
曾威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賴嘉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被告
李振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附表四編號二、編號三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補充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及附表四編號2 、編號3 內如本件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載之內容,顯係如本件附表「補充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內容之誤植,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郭峻豪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更正之欄位      │更正前之內容      │補充更正後之內容  │
├──┼─────────┼─────────┼─────────┤
│ 1  │理由欄甲、貳、一、│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㈢、⒈第1 行、第2 │                  │                  │
│    │行(即原判決原本及│                  │                  │
│    │其正本第13頁倒數第│                  │                  │
│    │5 行、第4 行)    │                  │                  │
├──┼─────────┼─────────┼─────────┤
│ 2  │理由欄甲、貳、二、│被告3 人          │被告2 人          │
│    │㈡、⒊倒數第5 行(│                  │                  │
│    │即原判決原本及其正│                  │                  │
│    │本第26頁第4 行)  │                  │                  │
├──┼─────────┼─────────┼─────────┤
│ 3  │理由欄乙、四、㈠、│附表五            │附表四            │
│    │⒈⑶第11行、倒數第│                  │                  │
│    │2 行(即原判決原本│                  │                  │
│    │及其正本第30頁最後│                  │                  │
│    │1 行、第31頁第5 行│                  │                  │
│    │)                │                  │                  │
├──┼─────────┼─────────┼─────────┤
│ 4  │理由欄乙、四、㈠、│附表五            │附表四            │
│    │⒈⑷第3 行、第4 行│                  │                  │
│    │、倒數第2 行(即原│                  │                  │
│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                  │                  │
│    │31頁第9 行、第10行│                  │                  │
│    │、第16行)        │                  │                  │
├──┼─────────┼─────────┼─────────┤
│ 5  │附表四編號2 「交易│以6,000 元,10公克│6,000 元、10公克之│
│    │標的及價格(新臺幣│之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        │
│    │)」欄            │                  │                  │
├──┼─────────┼─────────┼─────────┤
│ 6  │附表四編號3 「交易│無償轉讓安非他命供│無償提供安非他命供│
│    │標的及價格(新臺幣│李明益2 、3 次    │李明益施用2 、3 次│
│    │)」欄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