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淂汯
- 選任辯護人
- 蔡岳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淂汯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淂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上開犯嫌不諱,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且被告前經本院傳喚無故未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7 年6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811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07 年9 月6 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午字第5090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7 年9 月6 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