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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俞秀美蕭淳元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6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淂汯
選任辯護人
蔡岳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淂汯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淂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上開犯嫌不諱,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且被告前經本院傳喚無故未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7 年6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811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07 年9 月6 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午字第5090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7 年9 月6 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6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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