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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戴嘉清魏俊明蔡慧雯

原告
李明隆
訴訟代理人
傅馨儀律師
被告
陳子儀

上列被告因重傷致死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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