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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5號

刑事補償事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國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108年度刑補字第5號

補償請求人 高溱岐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1年度重簡字第777 號),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高溱岐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重簡字第7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處以強制戒治,然聲請人於93年1 月9 日前已遭判刑確定,業已施以強制戒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經觀察勒戒之案件應予不起訴處分,故認應予補償云云。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並未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8 年1 月28日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該裁定於108年2月14日由本院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請求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請求人僅於108年2月15日具狀陳稱:希望本院延長補正期間,其要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云云,然請求人並未依上揭裁定檢附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且經本院詢問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已駁回被告申請扶助之請求,故請求人顯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況本案請求人雖主張上揭強制戒治處分後轉執行有期徒刑之執行違法,惟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分究未經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判撤銷之,則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得請求補償規定,即有未合。是該案件情形與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所規定各款受害人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之情形均不相符,聲請人主張應予以補償云云,亦無可採,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覆審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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