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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
戊○○○○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係經國外美商公司專屬授權在台出租、銷售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著作財產權之人,因被告乙○○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十三號前販賣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經本院九十年度少護字第一二八一號宣示筆錄,宣示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在案,被告乙○○既侵害原告之經銷權利,原告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依同條前項,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其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原告所花費之權利金均以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計算,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額之多寡,依據我國著作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精神,舊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額,除得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與被害人所受損失推定外,不得低於各該侵害著作實際零售價格之五百倍,無零售價格者,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為此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業據提出原告公司與美商公司授權合約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述九十年度少護字第一二八一號少年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屬實,被告自認販賣前開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片之事實,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雖被告丙○○以伊生活困難,無能力賠償等語置辯,但無礙於原告之請求。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一百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如前述,被告丙○○係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二人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經查本件被告乙○○於少年事件為警查獲時,當場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計有六十三片,數量非少,然被告乙○○年少,為人所用,以每日五百元受僱於他人,從事販賣盜版光碟,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等情,有上述少年案卷附卷可按,其本身並未從事重製行為,自非大量重製販售業者可比,核其情節尚非重大。第以原告復無從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實際損害額,自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法院酌定賠償數額。經審酌被告乙○○為警查獲時已販售八日,而本件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其單價平均每片為三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經原告提出出貨明細表附卷可稽,而所查扣之片名、數量、單價等如附表,本院爰審酌侵害之情節、所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所受之利益及兩造之資力等一切情事,認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十五萬元為適當。

三、從而,原告依前揭著作權法之規定,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查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解 惟 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 東 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侵害光碟名稱  │片商│數    量│著作權利人    │出貨單價    │
├──┼───────┼────┼────┼───────┼──────┤
│一  │尖峰時刻2    │新線公司│十八  片│戊○○○○份有│000-0000元  │
│    │             │        │    │限公司        │         │
├──┼───────┼────┼────┼───────┼──────┤
│二  │全職殺手      │新線公司│十六  片│戊○○○○份有│000-0000元  │
│    │             │        │    │限公司        │         │
├──┼───────┼────┼────┼───────┼──────┤
│三  │金法尤物      │福斯公司│十二  片│戊○○○○份有│1200元      │
│    │             │        │    │限公司        │         │
├──┼───────┼────┼────┼───────┼──────┤
│四  │小偷遇到賊    │福斯公司│四    片│戊○○○○份有│1000元      │
│    │             │        │    │限公司        │         │
├──┼───────┼────┼────┼───────┼──────┤
│五  │騎士風雲錄    │哥倫比亞│五    片│戊○○○○份有│540-800元   │
│    │             │公司    │    │限公司        │         │
├──┼───────┼────┼────┼───────┼──────┤
│六  │戰地情人      │龍祥公司│三    片│戊○○○○份有│000-0000元  │
│    │             │        │    │限公司        │         │
├──┼───────┼────┼────┼───────┼──────┤
│七  │一世狂野      │新線公司│五    片│戊○○○○份有│000-0000元  │
│    │             │        │    │限公司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七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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