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8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88 條讓著作財產權被害人三選一求償:實際損害、侵權所得利益、或一萬到五百萬元法定賠償。
Q · 著作被盜用,但證明不出損失多少,還能求償嗎?
能。可走法定賠償,一萬到五百萬
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三項,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五百萬元。換言之,求償不以證明實際損失為前提,這是著作權救濟最被低估的保底機制。
白話解讀
大部分著作權案件在還沒上法院前就自我放棄了,原因都一樣:要怎麼證明被抄襲之後少賺多少?創作者把侵權當成「抓到也沒用」的事,就是因為這個證明門檻。第 88 條是為了打破這個絕望感而存在的。它給你三條路線擇一:第一,依民法第 216 條算實際損害加所失利益;第二,直接算「侵權人因此賺了多少」,而且對方證不出成本,整筆收入就算他的不當所得;第三,如果你無法證明實際損害,請法院在 1 萬到 100 萬之間酌定賠償,故意情節重大還能拉到 500 萬。第三條路是你手上最被低估的武器:你根本不用算,法院會幫你算。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88 條為著作財產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計算規範,提供被害人三條擇一路線:依民法第 216 條計算實際損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或在不易證明實際損害時請求法院於一萬至一百萬元(故意情節重大可至五百萬元)間酌定法定賠償,構成台灣著作權侵害求償的核心計算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定賠償 1 萬到 100 萬,法官實際判多少怎麼決定?
法官會衡量侵權規模(用了多久、多廣)、主觀惡意(知不知道是別人的作品)、侵權人獲利、原作品市場價值、是否屢犯等因素。純商業性、大量使用、明知故犯常判到 50 萬以上;個人非營利、範圍小的可能只判 5 萬到 10 萬。內行人提示:法院酌定時非常看重被告事後態度,立刻下架道歉與硬拗到最後,判決金額可能差三倍。
Q2對方說他沒賺錢,我走第二款要不到錢怎麼辦?
第二款但書是關鍵:侵權人不能證明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全部收入為利益。對方說沒賺錢,舉證責任在他不在你。他提不出帳本、收據、成本計算,整筆收入就算侵權所得。可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會計帳冊(民訴第 344 條),拒絕提出產生不利推定。內行人提示:中小型侵權者帳務通常很亂,這個舉證翻轉就是你最大的武器。
Q3同一部影片多集被盜播,算一次侵權還是多次?
原則上每一集都是獨立著作,每一集盜播構成獨立侵權,可各別請求賠償。10 集都被盜,就可能有 10 個獨立法定賠償請求。內行人提示:訴狀把每一集名稱、盜播時間、平台連結列清楚,比籠統寫「整部劇集」有力十倍,法官才能依情節分別酌定。
Q4著作權法 88 條是什麼?
規範著作財產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計算,提供實際損害、侵權所得利益、法定賠償三條擇一路線,是著作權求償的總開關。
Q5著作權侵害三條計算路線差在哪?
第一款依民法 216 算實際損害(舉證最重)、第二款算對方獲利(成本由對方舉證)、第三款法定賠償(免證明損害)。
Q6什麼是法定賠償?
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由法院依侵害情節在一萬至一百萬元(故意情節重大至五百萬元)間酌定的賠償。
Q7著作權法 88 跟民法 184 差在哪?
88 條是民法 184 的特別法,特別規定優先,未規定處準用民法,並非二選一,且多了法定賠償與舉證翻轉機制。
Q8著作被盜用怎麼求償?
固定創作證明 → 保全侵權與獲利證據 → 選定三路線之一 → 發存證信函 → 提民事訴訟,高價值案件聲請證據保全。
Q9著作權法定賠償金額怎麼算?
法院依侵權規模、惡意、獲利、市場價值、事後態度酌定,區間一萬至一百萬,故意情節重大至五百萬,不必先算實際損失。
Q10著作權侵權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而定;可同時主張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
Q11怎麼證明對方因侵權賺了多少?
提出對方銷售紀錄、廣告流量、平台數據;走第二款時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會計帳冊,拒不提出產生不利推定。
Q12實際損害 vs 法定賠償哪個有利?
損害可精算(如授權金)走實際損害;損害難證或作品未變現走法定賠償保底,由法院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ute_1_實際損害 | route_2_侵權獲利 | route_3_法定賠償 |
|---|---|---|---|
| 計算依據 | 民法 216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 | 法院於 1 萬至 100 萬酌定 |
| 舉證負擔 | 被害人證明損害(最重) | 成本由侵權人舉證,翻轉 | 免證明實際損害(最輕) |
| 金額上限 | 依實際損害無固定上限 | 對方全部收入 | 100 萬,故意情節重大至 500 萬 |
| 適合情境 | 損害可精算(如授權金) | 對方大量獲利、帳務不清 | 損害難證、未變現作品 |
route_1_實際損害
- 計算依據
- 民法 216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舉證負擔
- 被害人證明損害(最重)
- 金額上限
- 依實際損害無固定上限
- 適合情境
- 損害可精算(如授權金)
route_2_侵權獲利
- 計算依據
- 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
- 舉證負擔
- 成本由侵權人舉證,翻轉
- 金額上限
- 對方全部收入
- 適合情境
- 對方大量獲利、帳務不清
route_3_法定賠償
- 計算依據
- 法院於 1 萬至 100 萬酌定
- 舉證負擔
- 免證明實際損害(最輕)
- 金額上限
- 100 萬,故意情節重大至 500 萬
- 適合情境
- 損害難證、未變現作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左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0861230 全文修正)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八條修正移列。 二、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0920606 修正)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立法理由第三項酌作修正。依TRIPS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三條規定,為確保對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得有效防止及遏止更進一步之侵害,爰提高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之上限,一般侵害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其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五百萬元。
- 故意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二百十六條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民法 第 216 條條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左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原條文第八十八條修正移列。 二、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第三項酌作修正。依TRIPS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三條規定,為確保對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得有效防止及遏止更進一步之侵害,爰提高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之上限,一般侵害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其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五百萬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