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88-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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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88-1 條賦予被害人銷燬請求權,可請求法院命銷燬侵害物及主要供侵害所用之工具,從根本切斷侵權生產鏈。
Q · 告贏盜版業者,能要求銷燬他的庫存和印刷機嗎?
依著作權法第 88-1 條,著作權人在依第 84 條(排除侵害)或第 88 條第 1 項(損害賠償)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盜版書、盜版光碟、仿冒成品)以及「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印刷模板、壓片機、特製伺服器),都可以請求法院命令銷燬或為其他必要處置。重點是這條把對方繼續作案的工具一併拔除,不只是收賠償金,才能真正止血。
白話解讀
打贏著作權官司只是一半的勝利。剩下一半是什麼?對方的盜版光碟還在倉庫、仿冒模板還裝在印刷機上、侵權數位檔還在他的伺服器裡。判決說他要賠你錢,但隔天他可以用同一批工具繼續賣、繼續重製、繼續讓盜版流通到你看不到的地方。第 88-1 條的存在,是為了讓著作權的勝訴真的「結束」這件事。你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銷燬侵害物本身(盜版書、盜版光碟、侵權成品),還可以命令銷燬「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印刷模具、壓片機、特製電腦系統)。這是著作權法給被害人的「斷根權」:不是只收錢,是把對方的侵權生產鏈整條拆掉。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88-1 條為侵害物銷燬請求權之規定,使著作權人於行使排除侵害(第 84 條)或損害賠償(第 88 條第 1 項)請求權時,得就侵害行為作成之物及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請求法院命銷燬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目的在根除侵權生產鏈,而非僅以金錢賠償填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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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可以請求銷燬對方的電腦主機嗎?▾
要看主機是不是「主要供侵害所用」。如果該電腦專門用來儲存、重製侵權檔案,幾乎沒其他正當用途,可以請求銷燬;但若是一般辦公電腦內有其他合法檔案,法院通常只命刪除侵權檔案而非銷燬硬體。內行人提示:實務訴狀多寫成「請求刪除存於某主機中之侵權檔案」,技術上等於清除,又能避免法院以比例原則駁回銷燬請求。
Q2已經賣出流通到消費者手上的盜版書,可以要求收回銷燬嗎?▾
本條銷燬對象原則上是侵權人持有中的侵害物或工具,已交付善意消費者的不會要求消費者交回。但侵權人自家通路未售出的庫存、退貨、回收品都包含在內。內行人提示:搭配第 89 條判決登報公告通路下架,再配合銷燬請求,可最大化止血範圍。
Q3著作權法 88-1 條的銷燬請求權有時效嗎?▾
本請求權搭配第 84 條或第 88 條第 1 項行使,時效原則上依主請求權。其中第 88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第 89-1 條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提出。內行人提示:發現侵權後越早併同聲請假處分,越能在判決前先凍結侵權產線。
Q4著作權法 88-1 條是什麼?▾
侵害物銷燬請求權,可請求法院命銷燬盜版成品與主要供侵害所用的工具設備,根除侵權生產鏈。
Q5什麼是「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
指主要用於製造侵害物的工具或設備,如印刷模板、壓片機、網版、專用伺服器,須以侵害用途為主才可請求銷燬。
Q6侵害行為作成之物和供侵害所用之物差在哪?▾
前者是侵權「成品」(盜版書光碟),後者是製造成品的「工具」(模具機台)。前者請求難度低,後者須證明主要用於侵害。
Q7著作權法 88-1 跟商標法 69 銷燬差在哪?▾
兩者皆為智財侵權銷燬的平行規定,88-1 保護著作權侵害物與工具,商標法 69 保護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與原料器具,結構相近。
Q8著作權法 88-1 銷燬要怎麼聲請?▾
蒐證固定 → 起訴狀併列第 84 或 88 條與銷燬請求 → 具體列明銷燬標的 → 高風險同時聲請假處分 → 勝訴後不配合聲請強制執行查封銷燬。
Q9銷燬請求要寫進起訴狀哪裡?▾
與第 88 條損害賠償請求一併列為訴之聲明的一項,不要分兩次起訴,並具體記載庫存數量、位置、機台型號、檔案路徑。
Q10怎麼證明設備是「主要供侵害所用」?▾
提出該設備專用於侵權的事證(如客製化模具、僅存侵權檔的伺服器);若設備兼有合法用途,改主張刪除侵權內容較易獲准。
Q11對方拖延不銷燬怎麼處理?▾
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派員查封並銷燬,不必再另行起訴。
Q12已賣給消費者的盜版能要求銷燬嗎?▾
不能向善意消費者追回,但侵權人未售庫存、退貨、回收品都包含;可配合第 89 條判決登報要求通路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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