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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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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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84 條賦予著作權人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不需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即可請求停止現有侵害或防止即將發生的侵害。
Q · 作品被盜用,還沒等到判賠就能要求對方先停手、先下架嗎?
可以,著作權法 84 條讓你先請求排除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 84 條,著作權人對於正在發生的侵害得請求排除,對於有發生之虞的侵害得請求防止。這兩種請求權與損害賠償(第 88 條)分開,且不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計算損失金額。實務上常先據此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對方立即下架或停止鋪貨,再另案處理賠償。
白話解讀
你寫的小說、拍的照片、錄的影片,被人偷用了,第一個反應通常是「我要告他賠錢」。但賠錢是事後的事,而且要花一兩年訴訟才拿得到。這條給你一個更快、更狠的武器:「排除」和「防止」。對方正在賣你的盜版書?你可以要求法院命令他立刻下架。對方還沒開始賣但你知道他印好了五千本準備鋪貨?你可以要求法院命令他不准賣。重點是這條不需要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你損失多少錢。只要侵害存在或即將發生,你就能動手。律師接著作權案件,第一步幾乎都是評估能不能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據就是這條。先按下對方的播放鍵,賠償金的事慢慢談。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84 條為著作權侵害的排除及防止請求權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正在進行的侵害,得請求排除;對於尚未發生但有高度發生可能(有侵害之虞)的侵害,得請求防止。此二請求權獨立於損害賠償,行使時不以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性質上類同物上請求權的著作權版本。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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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還沒實際侵權,只是有徵兆,我能告嗎?
可以。著作權法第84條後段「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例如對方已經印好盜版書準備上市、已經做好侵權商品準備出貨。重點是你要證明侵害「即將發生且高度可能」,不是只有抽象的擔心。證明之虞最有力的證據是對方的內部文件、預告廣告、通路合作意向書,越具體越能說服法官准你的處分。
Q2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需要花多少錢?多久能下來?
裁判費用相對小(通常幾千元),但法院會要求你提供擔保金,金額由法官依案件評估,通常是對方預估損失的三分之一到全額。急件可能2到4週,一般1到3個月。擔保金不是費用而是押金,案件結束後可取回;但若你最後敗訴,對方可從中扣除因處分所受損害,聲請前要評估勝算。
Q3我只是個小創作者,告大公司值得嗎?
本條的力量在於不論你的規模多小,只要證據齊全,法院命令對大公司一樣有效。大公司怕的不是賠錢,是被法院命令下架後的商譽與股價影響。小創作者面對大公司侵權,可考慮找願意採成功報酬制的律師,或向著作權集管團體尋求協助,律師費壓力往往比想像中小。
Q4著作權法 84 條是什麼?
著作權人對侵害得請求排除、對有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是著作權侵害最快的止血手段,獨立於損害賠償。
Q5排除侵害和防止侵害差在哪?
排除針對「正在發生」的侵害要求停止;防止針對「尚未發生但有高度可能」的侵害提前介入。
Q6什麼叫有侵害之虞?
侵害雖未實際發生,但依客觀事證(已印好盜版、已預告上市、已架好侵權網站)有高度發生可能的狀態。
Q7排除侵害請求權和損害賠償差在哪?
排除/防止是要對方停手(84 條,不問故意過失),賠償是要對方賠錢(88 條,須故意過失),兩者獨立並行。
Q8作品被盜用怎麼依 84 條處理?
蒐證固定侵害 → 查明對方身分 → 寄存證信函援引 84 條限期停止 → 對方不理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Q9怎麼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向法院聲請,釋明侵害正在持續或有之虞,提供法院核定的擔保金後法院命對方停止。
Q10聲請排除侵害要多少錢?
裁判費通常數千元,另須提供擔保金(多為預估損害的三分之一到全額),擔保金是押金案件結束可取回。
Q11怎麼證明有侵害之虞?
用對方內部文件、預告廣告、通路合作意向書、已備妥的侵權物等具體證據,越具體越能說服法院准處分。
Q12著作權法 84 條 vs 88 條哪個先用?
通常先用 84 條讓對方停手止血,再用 88 條求償。84 不問故意過失、可即時介入,88 須證明故意過失與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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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排除/防止侵害(第84條) | 損害賠償(第88條) |
|---|---|---|
| 請求目的 | 要對方停手、下架、不准上市 | 要對方賠償金錢損失 |
| 是否需故意過失 | 不需要 | 需要(故意或過失) |
| 時點 | 侵害中或有侵害之虞即可 | 須已實際發生損害 |
| 常用訴訟工具 |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538) | 本案訴訟、假扣押 |
| 時效 | 無特定時效 | 知悉起2年、行為時起10年(89-1) |
排除/防止侵害(第84條)
- 請求目的
- 要對方停手、下架、不准上市
- 是否需故意過失
- 不需要
- 時點
- 侵害中或有侵害之虞即可
- 常用訴訟工具
-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538)
- 時效
- 無特定時效
損害賠償(第88條)
- 請求目的
- 要對方賠償金錢損失
- 是否需故意過失
- 需要(故意或過失)
- 時點
- 須已實際發生損害
- 常用訴訟工具
- 本案訴訟、假扣押
- 時效
- 知悉起2年、行為時起10年(89-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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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 著作權名詞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原條文第八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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