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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著作權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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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83條是授權條款,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規程與調解辦法,授權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Q · 著作權調解的具體規則寫在哪裡?

依著作權法83條授權訂定的調解辦法裡

依著作權法第83條,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及爭議調解辦法,是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所以調解的程序、費用、委員資格等細節,不在著作權法本文,而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與「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這兩份子法規裡。

白話解讀

你可能好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會議怎麼開、調解怎麼進行、收費怎麼算,為什麼著作權法不直接寫清楚?因為這些執行層面的細節放在法律條文裡會讓法律冗長又難以因應實務變化。83 條的設計就是『授權條款』:把這些細節授權給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現在實務上看到的『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和『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就是依這條授權訂出來的子法規。這條看似不起眼,但它是整個調解制度運作的法律基礎。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83條為授權立法(授權條款)規範,將第82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規程,以及著作權爭議的調解辦法,授權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作為整個著作權調解制度具體運作辦法的法律授權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著作權調解的具體規定去哪裡找?

著作權法83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和『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調解的具體程序、費用、委員組成都規定在這兩份辦法裡。可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查詢授權命令時一併對照母法條文,確認內容沒有超出授權範圍,是判斷命令是否合法有效的基本功。

Q2授權命令跟法律有什麼差別?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授權命令由行政機關發布。在授權範圍內命令具有法規效力,人民必須遵守。法律修正較慢;命令由行政機關制定可快速因應實務變化,但不能超出母法授權範圍,否則無效。若覺得某調解程序規定不合理,先確認它是法律層級還是命令層級,命令層級可透過訴訟主張不合法,比質疑法律本身容易得多。

Q3著作權調解辦法是什麼?

依著作權法83條授權訂定的子法規,規範著作權爭議調解的程序、費用、委員組成等執行細節。

Q4著作權法83條在規定什麼?

把第82條委員會的組織規程與調解辦法,授權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是授權條款。

Q5什麼叫授權立法?

立法者在法律中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就執行細節訂定法規命令的立法技術,兼顧法律基礎與行政彈性。

Q6法律和授權命令差在哪?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修正較慢;授權命令由行政機關發布可快速因應實務,但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Q7著作權調解的費用與流程怎麼查?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智慧財產局網站,查依83條授權訂定的『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細節都在裡面。

Q8怎麼檢驗調解辦法的規定合不合法?

兩層審查:是否違反上位著作權法、是否逾越83條授權範圍,逾越部分可主張不合法。

Q9怎麼找到對應的授權子法規?

先判斷你要的細節是法律層級還是命令層級,再查『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與『組織規程』兩份辦法。

Q10誰負責擬訂與核定調解辦法?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Q11授權命令 vs 職權命令差在哪?

授權命令有法律明確授權、可規範人民權利義務;職權命令僅就機關內部或執行技術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負擔。

Q12著作權調解 vs 民事訴訟差在哪?

調解程序較簡便、成本低、可保密,經法院核定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訴訟程序嚴謹但耗時耗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律(著作權法)授權命令(調解辦法)
制定機關立法院通過主管機關擬訂、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修正速度須經立法程序,較慢行政機關制定,可快速因應實務
效力直接拘束授權範圍內具法規效力,逾越則無效
質疑難度質疑法律本身困難可循訴訟主張逾越授權而不合法,相對容易

法律(著作權法)

制定機關
立法院通過
修正速度
須經立法程序,較慢
效力
直接拘束
質疑難度
質疑法律本身困難

授權命令(調解辦法)

制定機關
主管機關擬訂、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修正速度
行政機關制定,可快速因應實務
效力
授權範圍內具法規效力,逾越則無效
質疑難度
可循訴訟主張逾越授權而不合法,相對容易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10522 全文修正)

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0810522 全文修正)

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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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83 條規定:「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