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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82-4 條

  1. 1.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2. 2.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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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82條之4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若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須於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無效或撤銷之訴。

Q · 著作權調解被法院核定後,發現有問題還能反悔嗎?

依著作權法第82條之4,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若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例如意思表示錯誤、受詐欺、受脅迫),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但這道安全門只開 30 天:自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逾 30 日即喪失救濟權。單純事後覺得賠太多、條件吃虧,並不構成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

白話解讀

法律給了調解一個反悔按鈕,但只有 30 天可以按。82-2 條告訴你調解經核定後具有判決效力,原則上不能推翻。82-4 條則留了一道安全門:如果當初的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意思表示錯誤、受詐欺、受脅迫),你可以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但這扇門只開 30 天。從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你手上那天起算,30 天一過就永遠關閉。這 30 天要做三件事:1. 看出調解本身有瑕疵 2. 蒐集證明瑕疵的證據 3. 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很多人在第一件事就卡住,因為調解剛成立時通常有『終於結束了』的鬆懈感,等警覺過來時期限已經過了。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82條之4為著作權爭議調解的事後救濟條款,規範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若存在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於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以平衡調解的終局性與當事人意思表示真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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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後悔當初調解簽的條件了可以反悔嗎?

單純後悔不是撤銷原因。依民法意思表示瑕疵規則,必須是當初同意調解時有錯誤、詐欺、脅迫等瑕疵才能提撤銷之訴。例如對方隱瞞關鍵事實誤導你、或威脅你同意。「當時覺得合理但現在覺得吃虧」不構成撤銷原因。

Q230 天期限過了真的完全沒辦法嗎?

本條救濟程序確實是 30 日內提起,超過期限就不能再提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極少數調解內容重大違反公序良俗者,僅能在其他訴訟中主張不生效力,屬非常例外且困難的途徑。所以 30 天絕對不能錯過,寧可先提訴佔位再蒐證。

Q3撤銷調解之訴的 30 天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 30 日,屬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延長。建議收到送達後立即把「送達日 +30 日」標記下來並設定提醒。

Q4著作權調解被核定後可以反悔嗎?

可以,但限於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錯誤、詐欺、脅迫),且須在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訴。

Q5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和撤銷調解之訴差在哪?

無效之訴主張調解自始不生效力,撤銷之訴主張調解因意思表示瑕疵得消滅,兩者實體要件與舉證負擔不同。

Q6什麼叫調解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

準用民法意思表示瑕疵規定:錯誤(民法88)、受詐欺或脅迫(民法92),不是對賠償金額不滿。

Q7什麼是 30 日除斥期間?

一段不變的權利行使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延長,自調解書送達起算,期滿權利即消滅。

Q8撤銷調解之訴怎麼提?

標記送達日+30日 → 確認救濟原因 → 蒐集瑕疵證據 → 向原核定法院遞狀提訴 → 必要時聲請暫停執行。

Q930 天從哪一天起算?

從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那一天起算,屬除斥期間,逾期不得回復。

Q10提這個訴訟要花多少錢?

屬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依爭議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依案件難度報價,詐欺舉證較複雜成本較高。

Q11怎麼證明調解時被詐欺或脅迫?

蒐集對方偽造或隱瞞事實的原始證據、恐嚇訊息截圖、錄音、證人,詐欺與脅迫舉證難度高需提早準備。

Q1282-4 調解撤銷 vs 民法意思表示撤銷差在哪?

82-4 須向原核定法院提訴且僅 30 日除斥期間;民法撤銷以意思表示為之、詐欺脅迫可達 1 年,更寬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著作權法82-4 調解救濟民法意思表示撤銷
救濟期間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除斥期間)詐欺脅迫為發現/終止後 1 年(民法93)
救濟對象已經法院核定、具判決效力的調解一般私法上的意思表示/契約
提起方式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撤銷即可
嚴格程度更嚴格(已入司法體系,重視安定性)相對寬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調停の効力)— 裁判上の和解と同一効力ある調停に対する請求異議の訴え・再審の訴え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29조(조정의 효력 = 재판상 화해)+ 준재심(민사소송법 제461조)
🇨🇳 中國《人民调解法》第33条 + 《民事诉讼法》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 德國§ 794 Abs. 1 Nr. 1 ZPO(Prozessvergleich)— Streit über die Wirksamkeit durch Fortsetzung des ursprünglichen Verfahrens
🇫🇷 法國Art. 1565-1571 CPC(homologation de l'accord issu de médiation)— recours contre l'ordonnance d'homologation
🇺🇸 美國Fed. R. Civ. P. 60(b) — motion to set aside a settlement/judgment for fraud, mistake, or du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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