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8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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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82 條之 3 規定,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起訴;刑事須當事人同意撤回才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
Q · 著作權訴訟打到一半,調解成立了,訴訟要自己去撤回嗎?
民事自動視為撤回,刑事要你同意才撤回
依著作權法第 82 條之 3,民事事件繫屬法院後、判決確定前,只要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法律即視為你在調解成立當下撤回起訴,不必另外遞撤回狀。刑事事件不同:須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核定,且當事人明確同意撤回,才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時點與民刑差異是關鍵。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跟著作權調解可以同時進行嗎?可以。那如果調解先成立了,進行中的訴訟怎麼辦?82-3 條給了一個設計巧妙的答案:訴訟自動視為撤回,你不需要跑任何額外程序。民事事件已經提告到法院,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法律就視為你在調解成立當下撤回了起訴。刑事案件的處理類似但多了一層: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再加上『當事人同意撤回』這個動作,才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這個設計的實務意義是:你可以同時用訴訟給對方壓力,用調解給對方下台階,成功的那一邊自動處理另一邊,進可攻退可守。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82 條之 3 規範著作權爭議調解成立後對既繫屬訴訟的連動效果:民事事件於判決確定前調解經法院核定,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經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建立調解與訴訟之間的程序銜接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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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告對方了還能不能再調解?
可以。訴訟和調解可以同時進行,不衝突。依著作權法第 82 條之 3,調解先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會被視為已撤回,刑事則需你再明確聲明同意撤回告訴。雙軌施壓能增加談判籌碼,但別忘了每軌都有自己的期限和開庭通知。
Q2刑事告訴我已經撤了還能告嗎?
一般刑事告訴一旦撤回,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不得再行告訴。第 82 條之 3 的『視為撤回』以調解經核定為前提,法律效果與一般撤回相同,同樣不可逆。所以刑事要不要撤告,要先確認調解條件是否完整覆蓋你的損失。
Q3調解成立後民事訴訟要自己撤回嗎?
不用。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經法院核定,法律自動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不需另外遞撤回狀,保留經核定的調解書備查即可。
Q4著作權法 82 條之 3 是什麼?
規範著作權調解成立後對既繫屬訴訟的撤回效力:民事自動視為撤回起訴,刑事須當事人同意才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
Q5什麼叫視為撤回?
法律擬制當事人於特定時點已完成撤回,無須再為意思表示即生效,著作權民事調解核定即屬之。
Q6調解核定是什麼意思?
調解成立後送管轄法院審核,經核定後賦予與確定判決相當的效力,是本條撤回效力的前提。
Q7民事與刑事撤回效力差在哪?
民事核定即自動視為撤回起訴;刑事須當事人另外同意撤回才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
Q8調解成立後民事訴訟怎麼撤回?
不需動作。判決確定前調解經法院核定即自動視為撤回起訴,保留核定調解書備查即可。
Q9刑事告訴在調解後怎麼撤回?
在偵查中或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核定後,向檢察官或法院遞狀聲明同意撤回,並附核定調解書。
Q10調解書要怎麼送核定?
依第 82 條之 1,由著作權專責機關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送管轄法院審核核定。
Q11怎麼確認沒錯過時點?
民事盯緊判決確定前、刑事盯緊一審辯論終結前;接近時點可向法院聲請延期說明調解進度。
Q1282-3 視為撤回 vs 一般民訴撤回差在哪?
一般撤回須當事人遞狀為之,82-3 是調解核定後自動擬制撤回,免再具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 | criminal |
|---|---|---|
| 撤回效力觸發 | 調解核定即自動視為撤回起訴 | 須當事人另行同意撤回才視為撤回 |
| 時點窗口 | 判決確定前 | 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 當事人額外動作 | 無須遞狀 | 須明確聲明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 |
| 撤回後可否再行 | 撤回後同一事件原則不得再訴(第 82 條之 2) | 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刑訴 238) |
civil
- 撤回效力觸發
- 調解核定即自動視為撤回起訴
- 時點窗口
- 判決確定前
- 當事人額外動作
- 無須遞狀
- 撤回後可否再行
- 撤回後同一事件原則不得再訴(第 82 條之 2)
criminal
- 撤回效力觸發
- 須當事人另行同意撤回才視為撤回
- 時點窗口
- 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當事人額外動作
- 須明確聲明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
- 撤回後可否再行
- 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刑訴 238)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增訂)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具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之效力。 三、第二項規定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具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
- 繫屬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 偵查名詞
- 辯論名詞
- 撤回告訴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具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之效力。 三、第二項規定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具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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