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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著作權法33

快速跳轉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創作完成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存續至創作完成後五十年。

Q · 公司的著作版權保護多久?

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未發表則創作完成後五十年

依著作權法第33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有一個但書:若作品在創作完成起算五十年內都沒有公開發表,保護期就改從「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到期即進入公共領域。這個但書是為了防止法人把作品永遠鎖在抽屜裡卻又永遠獨佔。判斷起算點的關鍵,在於該作品「是否曾對不特定人公開發表」以及「確切的發表日」。

白話解讀

公司也能是「作者」。這聽起來違反直覺,因為「創作」感覺是個人的事,但在法律上,當創作是公司規劃、主導、對外以公司名義發表的,公司本身就是著作人。這條告訴你:法人當作者時,版權保護期和個人作者完全不同。個人作者死後還能繼續保護 50 年,但公司不會「死」,法律改用「公開發表日」起算 50 年。更關鍵的是但書:如果公司創作了一個作品,但一直放在抽屜裡沒公開(例如機密研發報告、未上市的軟體),創作完成後 50 年內沒公開發表,版權從「創作完成」當年起算 50 年,然後就結束。這個但書是為了避免公司把作品永遠鎖起來卻又永遠享有版權的荒謬情況。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33條為法人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規範。當法人(公司、機關、團體)為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若創作完成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則存續至創作完成後五十年。本條以「公開發表」而非「著作人壽命」作為計算基準,因法人不會死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員工在上班時間寫的東西,版權到底是誰的?

預設情況下,員工是著作人(保有姓名表示權等精神權),公司只取得著作財產權。但可透過契約約定公司直接成為著作人(第11條),這時才適用本條的法人著作規則。兩者在版權期間、授權彈性、繼承上差很多。

Q2我們公司 1975 年出的產品說明書,現在還有版權嗎?

要看當年是否公開發表。隨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上屬公開發表,保護期到2025年底(1975+50)結束;若只是內部文件,從創作完成日起算五十年,同樣已屆滿。期滿後進入公共領域可自由利用,但商標、專利另有期限。

Q3AI 生成的作品算不算法人著作?

目前台灣實務傾向認為 AI 生成物若無人類創作性則不受著作權保護(智慧財產局函釋)。若有人類大量介入提示與後製,可能主張該人為著作人;由公司規劃並以公司名義發表時,可能適用法人著作。此領域仍在演進,建議保留提示詞與修改紀錄。

Q4法人著作的版權有幾年?

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若創作完成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則自創作完成起算五十年屆滿。

Q5法人著作和個人著作的版權年限差在哪?

個人著作算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法人著作算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未發表則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基準完全不同。

Q6什麼叫「公開發表」?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等方法對不特定人提示著作內容;僅公司內部流通通常不算。

Q7法人著作和職務著作是一樣的嗎?

不完全相同。職務著作預設員工為著作人、公司取得財產權;須契約特約以法人為著作人,才成為適用本條的法人著作。

Q8怎麼判斷一件公司著作還有沒有版權?

先確認是否為法人著作→是否曾公開發表→找出起算日→加五十年→依第35條取屆滿當年末日。

Q9法人著作的版權到期日怎麼算?

曾公開發表:發表日+五十年;未發表:創作完成日+五十年。屆滿日為該年12月31日。

Q10公司要怎麼把版權保護期拉到最長?

及早公開發表,讓五十年從發表日起算而非創作完成日;一場記者會的時間差可能多出十幾年。

Q11想買舊公司的作品版權前要查什麼?

查證該作品是否曾公開發表及確切發表日,可能發現早已進入公共領域而不必付授權金。

Q12法人著作五十年 vs 個人著作死後五十年,哪個保護長?

視情況。長壽著作人的個人著作可能更長;但法人著作起算明確、不受壽命影響,較好預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個人著作(第30條)法人著作(第33條)
計算基準著作人死亡後公開發表後
保護年限死亡後五十年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未公開發表時仍以死亡日起算創作完成後五十年為上限
屆滿日計算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個人著作(第30條)

計算基準
著作人死亡後
保護年限
死亡後五十年
未公開發表時
仍以死亡日起算
屆滿日計算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法人著作(第33條)

計算基準
公開發表後
保護年限
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未公開發表時
創作完成後五十年為上限
屆滿日計算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第53条(団体名義の著作物 — 公表後70年)
韓國저작권법 제41조(업무상저작물 — 공표 후 70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法人作品 — 首次发表后50年)
德國UrhG § 66(anonyme und pseudonyme Werke — 70 Jahre nach Veröffentlichung;德國採創作者原則,原則上不承認法人為著作人)
法國CPI art. L123-3(œuvres collectives / anonymes / pseudonymes — 70 ans après la publication)
美國17 U.S.C. § 302(c)(works made for hire — 95年自發表或120年自創作,取先屆滿者)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7

(0170514 制定)

翻印仿製及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罰金,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

(0330331 全文修正)

註冊時呈報不實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並得註銷其註冊。

(0371231 修正)

註冊時呈報不實者,除處二百圓以下罰金,並得註銷其註冊。

(0530630 修正)

擅自翻印他人業經註冊之著作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印刷或銷售者亦同。   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印刷或銷售者亦同。   以犯前兩項罪之一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除依本法請求處罰外,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其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著作權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額,除得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與被害人所受損失推定外,不得低於各該被侵害著作實際零售價格之五百倍,無零售價格者,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情定其賠償額。   侵害他人著作權,被害人得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將判決書一部或全部登報公告,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共同不法侵害著作權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   三、目前著作權侵害案件,不僅侵害方式更新,侵害範圍亦大,除單一侵害他人著作外,更常有搜集多種著作,割裂、改竄成書或整理多張發音片予以改竄重製者。若僅視為侵害單一著作權而科以單一著作物定價五百倍之賠償,仍嫌過輕,故凡有侵害數著作權者,明定其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各該著作物定價之五百倍,以保障各該著作權,無定價之著作物由法院酌定其賠償額。

(0810522 全文修正)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861230 全文修正)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修正。   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二條規定,著作之保護期間,在不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計算標準之情況下,如著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授權公開發表者,應自創作完成之年底起算五十年,爰將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但書配合修正。

  • 法人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0170514 制定)

翻印仿製及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罰金,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

(0330331 全文修正)

註冊時呈報不實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並得註銷其註冊。

(0371231 修正)

註冊時呈報不實者,除處二百圓以下罰金,並得註銷其註冊。

(0530630 修正)

擅自翻印他人業經註冊之著作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印刷或銷售者亦同。   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印刷或銷售者亦同。   以犯前兩項罪之一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共同不法侵害著作權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   三、目前著作權侵害案件,不僅侵害方式更新,侵害範圍亦大,除單一侵害他人著作外,更常有搜集多種著作,割裂、改竄成書或整理多張發音片予以改竄重製者。若僅視為侵害單一著作權而科以單一著作物定價五百倍之賠償,仍嫌過輕,故凡有侵害數著作權者,明定其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各該著作物定價之五百倍,以保障各該著作權,無定價之著作物由法院酌定其賠償額。

(0810522 全文修正)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修正。   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二條規定,著作之保護期間,在不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計算標準之情況下,如著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授權公開發表者,應自創作完成之年底起算五十年,爰將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但書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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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33 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