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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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2.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34 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的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未公開發表者,自創作完成起算 50 年。
Q · 我拍的照片、影片版權,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50 年?
從公開發表那天起算 50 年,不是作者死後
依著作權法第 34 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四類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與小說、畫作走「著作人死後 50 年」不同。本條準用第 33 條但書:若作品在創作完成後 50 年內始終未公開發表,則改從「創作完成日」起算 50 年。換言之,永遠不公開的照片、影片,版權可能在作者在世時就屆滿。
白話解讀
不是所有創作都跟文字小說一樣算到作者死後 50 年。攝影、影片、錄音、表演這四種作品有自己的規則:從「公開發表那天」起算 50 年。為什麼要特別對待?因為這些作品往往是多人合作、使用大量器材、創作者和發表者經常不同,用「作者生命」計算會非常複雜。你拍的照片、你經營的 YouTube 影片、你錄的 Podcast、你在劇場的演出,全部落在這條規則下。這條的隱藏陷阱在「準用第 33 條但書」: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 50 年內從未公開發表,版權從「創作完成日」起算 50 年,到期就結束。這意味著你手機裡那些從未發到社群的照片,若始終不公開,版權會在你還活著的時候就消失。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34 條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四類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規定。此四類著作不採「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五十年」的一般原則,而以「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為保護期間;若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曾公開發表,則準用第 33 條但書,自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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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 IG 發過的照片,版權從哪一天算?
從你首次公開發表那天起算 50 年。IG 公開貼文的發表日即為起算日(私人帳號或限時動態較有爭議)。保留後台資料很重要,因為帳號一旦停用,這些證據可能無法復原。內行人提示:重要作品同時備份在不同平台並保留所有發布時間戳記,是日後證明版權起算的最直接證據。
Q2老電影 1960 年拍的,現在可以自由播放嗎?
要同時看三個權利:電影(視聽著作)本身、劇本、配樂。視聽著作從公開發表後 50 年,1960 年上映到 2010 年底視聽著作權終止。但劇本是語文著作(本條不適用),配樂可能是音樂著作,這些另行計算。內行人提示:很多老電影自由下載網站游走法律邊緣,因為視聽權利雖過期,原聲音樂、字幕翻譯可能還有版權,使用前要分層確認。
Q3表演著作到底是什麼?我在街頭表演算嗎?
表演著作是指對既有作品的詮釋演出,例如翻唱別人的歌、演出莎劇、朗誦詩作。你的表演本身受保護,但不能因此排除原作者的權利。街頭表演若有被錄音錄影(固著),就有表演著作權;純粹即興且未被錄下的現場演出,保護有限。內行人提示:街頭表演者若在意作品保護,隨身或委託他人錄影固著,是建立表演著作權最直接的方法。
Q4攝影著作版權幾年?
依著作權法第 34 條,自公開發表後 50 年;未公開發表者自創作完成起算 50 年。
Q5第 34 條和第 30 條差在哪?
第 30 條走著作人死後 50 年,第 34 條的四類影音作品走公開發表後 50 年,起算點完全不同。
Q6什麼叫公開發表?
以發行、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等方法首次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即為本條期間起算的公開發表。
Q7表演著作是什麼?
對既有作品的詮釋演出,如翻唱、演舞台劇;受第 34 條保護,自公開發表後 50 年。
Q8影音著作版權到期日怎麼算?
確認著作類型 → 找首次公開發表日 → 加 50 年 → 依第 35 條以屆滿當年末日為終止。
Q9從沒公開的照片版權怎麼算?
準用第 33 條但書,自創作完成日起算 50 年,可能在作者在世時就屆滿。
Q10怎麼證明首次公開發表日?
保留平台後台發布時間截圖、出版品版次頁、媒體報導等時間戳記證據。
Q11重製老錄音前要查什麼?
先查錄音首次發行年份是否逾 50 年,再分開查詞曲音樂著作是否仍受保護。
Q12視聽著作 vs 其配樂哪個先過期?
視聽著作走公開發表後 50 年,配樂走音樂著作(多為死後 50 年),兩者期間常不同步須分層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34條 | 第30條 | 第33條 |
|---|---|---|---|
| 適用著作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
| 起算基準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 未公開發表時 | 準用第33條但書,自創作完成起算50年 | 仍以著作人死亡日為準 | 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則自創作完成起算 |
| 期間終止日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
第34條
- 適用著作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起算基準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未公開發表時
- 準用第33條但書,自創作完成起算50年
- 期間終止日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第30條
- 適用著作
-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 起算基準
- 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 未公開發表時
- 仍以著作人死亡日為準
- 期間終止日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第33條
- 適用著作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 起算基準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未公開發表時
- 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則自創作完成起算
- 期間終止日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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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8 版
(0170514 制定)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四百元以下四十元以上之罰金。
(0330331 全文修正)
未經註冊之著作物,於其末幅假填某年月日業經註冊字樣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0371231 修正)
未經註冊之著作物,於其末幅假填某年月日業經註冊字樣者,處四百圓以下罰金。
(0530630 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權之共有人於著作權受侵害時,得不俟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810522 全文修正)
攝影、視聽、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八條已將表演明確規定,本條爰配合修正。
(0901025 修正)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僅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爰將「電腦程式」一詞刪除,使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回歸適用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有關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之保護期間等一般規定。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33 條條文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四百元以下四十元以上之罰金。
未經註冊之著作物,於其末幅假填某年月日業經註冊字樣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未經註冊之著作物,於其末幅假填某年月日業經註冊字樣者,處四百圓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攝影、視聽、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修正條文第八條已將表演明確規定,本條爰配合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僅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爰將「電腦程式」一詞刪除,使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回歸適用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有關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之保護期間等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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