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34 條
- 1.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2.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34 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的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未公開發表者,自創作完成起算 50 年。
Q · 我拍的照片、影片版權,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50 年?
依著作權法第 34 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四類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與小說、畫作走「著作人死後 50 年」不同。本條準用第 33 條但書:若作品在創作完成後 50 年內始終未公開發表,則改從「創作完成日」起算 50 年。換言之,永遠不公開的照片、影片,版權可能在作者在世時就屆滿。
白話解讀
不是所有創作都跟文字小說一樣算到作者死後 50 年。攝影、影片、錄音、表演這四種作品有自己的規則:從「公開發表那天」起算 50 年。為什麼要特別對待?因為這些作品往往是多人合作、使用大量器材、創作者和發表者經常不同,用「作者生命」計算會非常複雜。你拍的照片、你經營的 YouTube 影片、你錄的 Podcast、你在劇場的演出,全部落在這條規則下。這條的隱藏陷阱在「準用第 33 條但書」: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 50 年內從未公開發表,版權從「創作完成日」起算 50 年,到期就結束。這意味著你手機裡那些從未發到社群的照片,若始終不公開,版權會在你還活著的時候就消失。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34 條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四類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規定。此四類著作不採「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五十年」的一般原則,而以「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為保護期間;若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曾公開發表,則準用第 33 條但書,自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著作財產權存續至終止日,翌日起進入公共領域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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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 IG 發過的照片,版權從哪一天算?▾
從你首次公開發表那天起算 50 年。IG 公開貼文的發表日即為起算日(私人帳號或限時動態較有爭議)。保留後台資料很重要,因為帳號一旦停用,這些證據可能無法復原。內行人提示:重要作品同時備份在不同平台並保留所有發布時間戳記,是日後證明版權起算的最直接證據。
Q2老電影 1960 年拍的,現在可以自由播放嗎?▾
要同時看三個權利:電影(視聽著作)本身、劇本、配樂。視聽著作從公開發表後 50 年,1960 年上映到 2010 年底視聽著作權終止。但劇本是語文著作(本條不適用),配樂可能是音樂著作,這些另行計算。內行人提示:很多老電影自由下載網站游走法律邊緣,因為視聽權利雖過期,原聲音樂、字幕翻譯可能還有版權,使用前要分層確認。
Q3表演著作到底是什麼?我在街頭表演算嗎?▾
表演著作是指對既有作品的詮釋演出,例如翻唱別人的歌、演出莎劇、朗誦詩作。你的表演本身受保護,但不能因此排除原作者的權利。街頭表演若有被錄音錄影(固著),就有表演著作權;純粹即興且未被錄下的現場演出,保護有限。內行人提示:街頭表演者若在意作品保護,隨身或委託他人錄影固著,是建立表演著作權最直接的方法。
Q4攝影著作版權幾年?▾
依著作權法第 34 條,自公開發表後 50 年;未公開發表者自創作完成起算 50 年。
Q5第 34 條和第 30 條差在哪?▾
第 30 條走著作人死後 50 年,第 34 條的四類影音作品走公開發表後 50 年,起算點完全不同。
Q6什麼叫公開發表?▾
以發行、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等方法首次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即為本條期間起算的公開發表。
Q7表演著作是什麼?▾
對既有作品的詮釋演出,如翻唱、演舞台劇;受第 34 條保護,自公開發表後 50 年。
Q8影音著作版權到期日怎麼算?▾
確認著作類型 → 找首次公開發表日 → 加 50 年 → 依第 35 條以屆滿當年末日為終止。
Q9從沒公開的照片版權怎麼算?▾
準用第 33 條但書,自創作完成日起算 50 年,可能在作者在世時就屆滿。
Q10怎麼證明首次公開發表日?▾
保留平台後台發布時間截圖、出版品版次頁、媒體報導等時間戳記證據。
Q11重製老錄音前要查什麼?▾
先查錄音首次發行年份是否逾 50 年,再分開查詞曲音樂著作是否仍受保護。
Q12視聽著作 vs 其配樂哪個先過期?▾
視聽著作走公開發表後 50 年,配樂走音樂著作(多為死後 50 年),兩者期間常不同步須分層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34條 | 第30條 | 第33條 |
|---|---|---|---|
| 適用著作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
| 起算基準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 未公開發表時 | 準用第33條但書,自創作完成起算50年 | 仍以著作人死亡日為準 | 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則自創作完成起算 |
| 期間終止日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 屆滿當年末日(第3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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