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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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 2.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 3.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35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一律算至屆滿當年的 12 月 31 日終止;系列著作則依各次發表能否獨立成著作分別起算。
Q · 著作權到底算到哪一天結束?
一律算到屆滿當年 12 月 31 日
依著作權法第 35 條第 1 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不論實際屆滿日是幾月幾日,一律延到該年的 12 月 31 日才終止。例如著作人 2020 年 6 月過世,個人著作保護期算到 2070 年 12 月 31 日,2071 年 1 月 1 日起進入公共領域。系列著作則依各次公開發表能否獨立成一著作,分別決定起算日。
白話解讀
版權到底幾月幾日結束?法律給了一個很善意的答案:不管你的著作人是 3 月過世還是 11 月過世,也不管作品是哪天首次公開發表,保護期一律算到「當年 12 月 31 日」才結束。這讓所有版權結束日都統一在年底,方便全世界的出版社、圖書館、研究者計算。但這條還藏了另一個常被忽略的規則:系列作品怎麼算?如果你的小說每月連載一章,版權期怎麼算?法律把作品分成兩種——「各集能獨立成為一個完整作品」的(例如每集獨立案件的偵探小說),每集各自從自己的公開發表日起算 50 年;「無法獨立」的(例如一本分上下冊的同一故事),要等能成為一個完整作品時才起算。但書還有一招:如果連載中斷超過 3 年,法律會認定「前面那段」已經自成一體,保護期改從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35 條為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的計算總則,確立兩大規則:一是第 30 至 34 條所定存續期間一律以屆滿當年之末日(12 月 31 日)為終止日;二是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系列著作,依各次公開發表能否獨立成一著作,分別決定存續期間的起算點,連載中斷逾三年者前段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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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版權到底是從哪天到哪天?能不能給我一個具體例子?
一位作家在 2020 年 6 月 15 日過世,他的小說版權保護到 2070 年 12 月 31 日結束,2071 年 1 月 1 日起進入公共領域。這讓全世界的圖書館、出版社都能用同一個時間點規劃重印、紀念活動。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精確的做法是查作者死亡年份加 50 再取年底,不用算月和日。
Q2連載小說還沒完結,版權怎麼算?
要先判斷每章是否能獨立成一著作。如果每章是獨立故事,每章從公開發表日起算 50 年,年底屆滿;如果要整部看完才是一個完整故事,要等能獨立成一著作那天起算。還有一個陷阱:連載若中斷超過 3 年,法律認定前面那段已自成一體,保護期從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第 35 條第 3 項)。
Q3著作權法第 35 條是什麼?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的計算總則:所有期間一律算到屆滿當年 12 月 31 日終止,並規範系列著作起算方式。
Q4什麼是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
指分次、連續發表的系列著作,例如連載小說、單元劇、逐篇發表的論文集,依各次能否獨立成著作決定起算。
Q5公共領域是什麼?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後,著作脫離權利人專有控制,得由公眾自由重製、改作、利用的狀態。
Q6著作權終止日和起算日差在哪?
起算日決定 50 年從哪天開始(死亡日或公開發表日);終止日則一律拉到屆滿當年的 12 月 31 日。
Q7著作權到期日怎麼算?
確認著作類型與起算基準 → 起算年加 50 年 → 延到屆滿年的 12 月 31 日終止,次年 1 月 1 日進入公共領域。
Q8系列作品的著作權怎麼分別計算?
各次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 50 年;不能獨立者,以能成為完整著作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Q9怎麼確認作品是否進入公共領域?
查著作人死亡年或公開發表年,加 50 取年底;超過該日即在公共領域,仍可向智慧財產局或原始發行資訊核對。
Q10連載作品中斷後保護期怎麼起算?
中斷未滿三年依原起算日;中斷逾三年者,前段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第 35 條第 3 項)。
Q11個人著作 vs 法人著作保護期計算差在哪?
個人著作以死亡後 50 年(§30)為基準,法人著作以公開發表後 50 年(§33)為基準,但都套用第 35 條年底終止。
Q12能獨立成著作 vs 不能獨立差在哪?
能獨立者各次自發表日分別起算;不能獨立者要等能成為一個完整著作時才起算,整體時間線完全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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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170514 制定)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三十元以上之罰金。
(0330331 全文修正)
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處罰者,其著作物沒收之。
(0530630 修正)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0740628 全文修正)
省(市)、縣(市)政府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業經著作權註冊之著作,經告訴、告發者,得扣押其侵害物,依法移送偵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擅自重製或仿製他人業經著作權註冊之著作,經告訴、告發者,得扣押其重製或仿製物,依法移送偵辦。
(0810522 全文修正)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0861230 全文修正)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
- 存續期間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著作權法 第 30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3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32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33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34 條條文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下三十元以上之罰金。
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處罰者,其著作物沒收之。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擅自重製或仿製他人業經著作權註冊之著作,經告訴、告發者,得扣押其重製或仿製物,依法移送偵辦。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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