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1523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辦理活動使用老照片涉及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6年3月7日中市民宗字第1060006576號函。二、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辦理活動使用老照片涉及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6年3月7日中市民宗字第1060006576號函。二、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35條)。三、由於歷年修正之著作權法對照片之著作權保護期間均有調整,須以個案事實資料(如著作何時完成、何時發行、有無註冊等)據以研判是否已超過著作保護期間。經查,貴局所詢於民國6年所拍攝之七媽會照片,因其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不受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