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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著作權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2.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3.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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