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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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 2.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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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30 條規定,一般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於作者生存期間及死後五十年,期滿後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可自由利用。
Q · 一部作品什麼時候可以免費自由使用?
看作者過世是否滿五十年,滿了就進入公共領域
依著作權法第 30 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期滿後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可自由重印、翻譯、改編、商業利用。但有一例外:依第二項,作者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才首次公開發表的遺作,著作財產權自公開發表時起再存續十年,以鼓勵遺族整理遺作。要注意翻譯版、改編版的著作權是獨立計算的。
白話解讀
世界上最好的一批書,現在不用錢就能合法下載,因為作者的著作財產權期限過了。一位作家在 1950 年過世,到了 2000 年他的所有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重印、翻譯、改編、拿來拍電影,完全不用付授權金。這條就是這個「50 年倒數」的基礎。原則:作者活著加上死後 50 年。有一個特殊例外:如果作者死了之後 40 到 50 年之間才首次公開發表的作品(作者生前沒讓人知道的手稿、日記),自公開發表起算 10 年。這個設計是為了鼓勵遺族整理遺作。大家常問「徐志摩、林徽因、金庸的作品可以隨便用嗎」,答案就看他們死後有沒有滿 50 年(注意:金庸 2018 年才過世,還有很久;徐志摩 1931 年過世,早就進入公共領域)。但要小心:翻譯版的著作權又是獨立計算的,舊版翻譯的金庸可能沒過期,不是所有「翻譯本」都能隨便用。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30 條規範一般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加上死亡後五十年,並就死後四十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的遺作設有自公開發表起存續十年的特別規定,是判定作品何時進入公共領域的核心計算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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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著作財產權保護幾年?
依著作權法第 30 條,一般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於作者生存期間加死亡後五十年,期滿後進入公共領域可自由利用。
Q2魯迅的作品可以自由翻印出版嗎?
可以。魯迅 1936 年過世,著作財產權於 1986 年底終止,已進入公共領域。但若使用的是現代學者的校訂版或註釋版,校註者的整理屬新著作,仍有獨立著作權,須另行處理。
Q3作者死了之後著作權歸誰?
歸繼承人。著作財產權屬財產的一種,依民法繼承規則由繼承人繼承,可繼續行使與收取授權金直到五十年期滿。授權已故作家作品須查清全體繼承人並取得同意。
Q4遺作的著作財產權怎麼算?
依第 30 條第二項,作者死亡後四十至五十年間才首次公開發表的遺作,著作財產權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若超過死後五十年才發表,則無著作財產權可主張。
Q5公共領域是什麼意思?
著作財產權期滿後,作品成為人類文化共同資產,任何人可自由重印、翻譯、改編、商業利用,無需授權金。
Q6什麼叫遺作的特別保護?
作者死後四十至五十年間才首次公開發表的作品,著作財產權自公開發表起再存續十年,鼓勵遺族整理遺作。
Q7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差在哪?
著作財產權有期限可繼承讓與;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禁止竄改)專屬作者本身、永久存在不可讓與。
Q8怎麼判斷一部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了沒?
查作者過世年份 → 加五十年算到當年底 → 確認是否為遺作特例 → 另查翻譯改編版是否獨立在保護期內。
Q9保護期間到哪一天結束?
依第 35 條算到屆滿當年的 12 月 31 日,例如 2018 年過世者,2068 年 12 月 31 日終止。
Q10用公共領域作品要付錢嗎?
原始作品免授權金,但須標示作者、不得竄改(人格權永存);若用特定翻譯改編版仍可能要付該版本權利金。
Q11怎麼確認作者真正的過世年份?
查國家圖書館人物權威檔、維基百科交叉比對、出版品版權頁,多人合著須查最後死亡者。
Q12台灣 50 年 vs 美歐日韓 70 年差在哪?
台灣維持伯恩公約死後五十年底線,美歐日韓延長至七十年,跨國利用同一作品可能在台灣已公共領域、在國外仍受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著作類型 | 存續期間 | 起算點 | 法條 |
|---|---|---|---|
| 一般著作 | 作者生存期間 + 死後 50 年 | 作者死亡 | 第 30 條第 1 項 |
| 遺作(死後 40-50 年間首次發表) | 公開發表後 10 年 | 首次公開發表 | 第 30 條第 2 項 |
| 共同著作 | 最後死亡著作人死後 50 年 | 最後一位著作人死亡 | 第 31 條 |
| 別名/不具名著作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公開發表 | 第 32 條 |
| 法人著作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公開發表 | 第 33 條 |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公開發表 | 第 34 條 |
存續期間
- 一般著作
- 作者生存期間 + 死後 50 年
- 遺作(死後 40-50 年間首次發表)
- 公開發表後 10 年
- 共同著作
- 最後死亡著作人死後 50 年
- 別名/不具名著作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法人著作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公開發表後 50 年
起算點
- 一般著作
- 作者死亡
- 遺作(死後 40-50 年間首次發表)
- 首次公開發表
- 共同著作
- 最後一位著作人死亡
- 別名/不具名著作
- 公開發表
- 法人著作
- 公開發表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公開發表
法條
- 一般著作
- 第 30 條第 1 項
- 遺作(死後 40-50 年間首次發表)
- 第 30 條第 2 項
- 共同著作
- 第 31 條
- 別名/不具名著作
- 第 32 條
- 法人著作
- 第 33 條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第 34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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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7 版
(0170514 制定)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受侵害時,得不俟餘人之同意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失。
(0330331 全文修正)
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0371231 修正)
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五百圓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五百圓以下罰金。
(0530630 修正)
著作權之侵害,經法院審明並非有意假冒者,得免處罰,但被告應將所得利益償還原告。
(0740628 全文修正)
已發行之著作,得為盲人以點字重製之。 經政府許可以增進盲人福利為目的之機構,得錄音已發行之著作專供盲人使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各國著作權法立法例,並採納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之建議增列。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著作財產權名詞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受侵害時,得不俟餘人之同意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失。
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五百圓以下罰金;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五百圓以下罰金。
著作權之侵害,經法院審明並非有意假冒者,得免處罰,但被告應將所得利益償還原告。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各國著作權法立法例,並採納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之建議增列。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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