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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著作權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2.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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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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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34(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2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加十年。 c.f(§18-著作人格權之存續)
yufa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CF.§18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