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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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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31 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整部作品共用一條時間線。

Q · 我跟別人合寫的作品,版權到底能撐多久?

算到最後過世那位著作人死後 50 年

依著作權法第 31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不是每人各算 50 年再疊加,而是整部作品共用一條時間線,從「最後死亡的著作人」死亡那年起算 50 年,並依第 35 條以屆滿當年末日為終止日。只要還有一位合著者在世,或最晚離世者過世未滿 50 年,整部作品都還在保護期內。這套規則只適用於貢獻無法分割的共同著作(第 8 條),不適用各自可獨立利用的結合著作。

白話解讀

你和朋友合寫了一本書、合譜了一首歌、合拍了一部片。在版權這件事上,你們變成了命運共同體。版權什麼時候失效?不是從你死後算 50 年,也不是從合著夥伴死後算 50 年,而是從「你們之中最後一個離世的人」死後才開始倒數 50 年。這意味著如果你 40 歲寫完一本書,合著者 80 歲才離世,這本書的版權會存活到合著者過世後 50 年,也就是你的後代可能在你死後 70、80 年都還在收版稅。反過來也成立:就算你早逝,只要還有一位合著者在世,整部作品都還在保護期內,你的家屬依舊能分到一杯羹。這條規則讓共同創作在時間維度上變成一艘永遠跟著最長壽船員走的船。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31 條規範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採「最後死亡著作人起算」原則:整部作品的保護期不分別計算各著作人,而是統一從最晚離世的著作人死亡之年起算五十年,使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有一致且可預測的終止時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朋友合寫的書,他早就不管了,版權到底算誰的?

財產權仍然共有,管不管是一回事,所有權是另一回事。對外授權依然需要全體合著人同意(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你不能自己決定授權給出版社改編影視。版稅分配依當初約定或依貢獻比例。內行人提示:如果合著夥伴長期不處理事務,建議簽一份授權代理同意書,讓你可以代為處理授權事宜,否則每次都要找他簽名,會變成合作的枷鎖。

Q2有一首老歌我很想翻唱放上 YouTube,怎麼知道還有沒有版權?

先查作詞、作曲、編曲是不是同一個人。如果有多人合寫,必須找到所有合著者的死亡年份,取最晚那位死亡的年份加 50 年。只要有一位還活著或離世未滿 50 年,整首歌還在保護期。內行人提示:很多老歌作曲作詞是不同人,查的時候不能只查主唱。實務上可透過 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查詢詞曲著作人資料,比公開搜尋精確很多。

Q3結合著作和共同著作到底差在哪?

關鍵在能不能分開利用。共同著作是貢獻揉在一起無法切割(例如兩人合寫一篇論文,段落互相修改到分不清誰寫的),適用本條保護期規則。結合著作是各自貢獻可以獨立存在(例如一本書你寫前半他寫後半,各自能出版),各算各的 50 年。內行人提示:合作一開始就要講清楚是哪一種,這會影響未來你能不能獨立授權、版權何時結束、以及遺產如何分配。

Q4共同著作的版權能活多久?

從最後死亡的著作人死亡那年起算五十年,整部作品共用同一條時間線,依第 35 條以屆滿當年末日為終止日。

Q5共同著作和結合著作差在哪?

共同著作貢獻揉合無法分割、共用一條保護期;結合著作各部分可獨立利用、各算各的死後 50 年。

Q6什麼叫最後死亡著作人?

共同著作全體著作人中最晚離世的那一位,其死亡之年是整部作品保護期的起算基準。

Q7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和財產權差在哪?

財產權可繼承、有 50 年期限(第 31 條);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不可讓與繼承,行使須全體同意(第 19、21 條)。

Q8怎麼算一部合著作品的版權到期日?

列出全體著作人 → 查各人死亡年份 → 取最晚者加 50 年 → 以屆滿當年 12 月 31 日為終止日。

Q9怎麼確認一首老歌還有沒有版權?

查詞、曲、編所有著作人是否健在或離世未滿 50 年,可透過 MUST 查詢詞曲著作人資料較精確。

Q10合著作品過了保護期要繳什麼費嗎?

保護期屆滿後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可自由利用、免授權免付費;保護期內利用則需取得授權。

Q11怎麼證明作品已進入公共領域?

舉證最後死亡著作人的確切死亡年份,證明已逾屆滿當年末日後即可主張,相關證據如戶籍、訃聞、權威資料庫。

Q12台灣的 50 年 vs 國外的 70 年差在哪?

台灣採伯恩公約最低標準死後 50 年,美日韓歐盟多為 70 年,跨國授權同一作品在台灣可能已進公共領域、在國外仍受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oint_workcombined_work
判斷關鍵貢獻揉合無法分割利用各自貢獻可獨立存在利用
保護期計算全體共用一條線,最後死亡者死後 50 年各著作人各算各的死後 50 年
適用條文著作權法第 31 條著作權法第 30 條分別適用
授權行使須全體同意(第 40 條之 1)各自就其部分獨立授權
典型例子兩人互改至分不清誰寫的論文你寫前半他寫後半的合輯

joint_work

判斷關鍵
貢獻揉合無法分割利用
保護期計算
全體共用一條線,最後死亡者死後 50 年
適用條文
著作權法第 31 條
授權行使
須全體同意(第 40 條之 1)
典型例子
兩人互改至分不清誰寫的論文

combined_work

判斷關鍵
各自貢獻可獨立存在利用
保護期計算
各著作人各算各的死後 50 年
適用條文
著作權法第 30 條分別適用
授權行使
各自就其部分獨立授權
典型例子
你寫前半他寫後半的合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51条第2項(共同著作物は最終に死亡した著作者の死後70年)
韓國저작권법 제39조제2항(공동저작물은 맨 마지막으로 사망한 저작자 사후 70년)
中國著作权法 第23条(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
德國UrhG § 65 Abs. 1(Miturheber: 70 Jahre nach dem Tod des längstlebenden Miturhebers)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23-2(œuvre de collaboration: 70 ans après la mort du dernier collaborateur)
美國17 U.S.C. § 302(b)(joint work: life of the last surviving author plus 70 yea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7

(0170514 制定)

因著作權之侵害,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得由原告或告訴人,請求法院將涉於假冒之著作物,暫行停止其發行。   於有前項處分後,經法院審明並非假冒,其判決確定者,被告因停止發行所受之損失,應由原告或告訴人賠償之。

(033033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0371231 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四百圓以下罰金。

(0530630 增訂)

各省縣市政府對擅自翻印或仿製業經註冊之著作物,經著作權人之檢舉,得予扣押,移送法院處理。

(0740628 全文修正)

政府辦理之各種考試、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入學考試,得重製或節錄已發行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重製或節錄他人已發行之著作,得做為試題。

(0810522 全文修正)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0861230 全文修正)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共同著作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0170514 制定)

因著作權之侵害,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得由原告或告訴人,請求法院將涉於假冒之著作物,暫行停止其發行。   於有前項處分後,經法院審明並非假冒,其判決確定者,被告因停止發行所受之損失,應由原告或告訴人賠償之。

(033033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0371231 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四百圓以下罰金。

(0530630 增訂)

各省縣市政府對擅自翻印或仿製業經註冊之著作物,經著作權人之檢舉,得予扣押,移送法院處理。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重製或節錄他人已發行之著作,得做為試題。

(0810522 全文修正)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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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31 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