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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628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一、 翻譯他人的詩(語文著作)並轉載於自己的部落格上,會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而利用之,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

令函要旨

一、 翻譯他人的詩(語文著作)並轉載於自己的部落格上,會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而利用之,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與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問題,不因作者不同意轉載後撤下而免除責任。

二、 另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依著作權法第31條規定,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若您所利用著作之著作人已過世,但未超過50年者,該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您亦須向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例如繼承人或受讓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中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敘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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