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22
要旨
一、所詢生日快樂歌之原文詞曲,經查美國Warner/Chappell Music公司曾主張擁有其著作財產權,惟詞的部分,美國法院於2015年9月12日判決Warner/Chappell Music並不享有詞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共領域(Pub…
令函要旨
一、所詢生日快樂歌之原文詞曲,經查美國Warner/Chappell Music公司曾主張擁有其著作財產權,惟詞的部分,美國法院於2015年9月12日判決Warner/Chappell Music並不享有詞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至於曲的部分為美國籍之Hill姊妹所創作(相關事實皆可參考美國加州中區地方法院於Marya v.Warner/Chappell Music一案之判決),因我國著作權法對音樂著作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1條之規定),查Hill姊妹分別於1916年、1946年去世,故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曲之部分已屆存續期間而落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惟須注意有無違反著作人格權之情形。
二、至於中文歌詞部分,係直接翻譯自原文歌詞,且不論任何人翻譯,其表達方式有限;且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祝你生日快樂」因屬單句或簡短用詞,應有前述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而無法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任何人亦得自由利用之。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所詢歌曲之歌詞是否得享有著作權?是否已屆存續期間?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