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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