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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2.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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