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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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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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29條之1規定,依第11條或第12條取得著作財產權的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22至29條的全部財產權,含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等。
Q · 公司或出資人取得了著作財產權,到底拿到哪些權利?
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等財產權全包
依著作權法第29條之1,當雇用人依第11條第2項、或出資人依第12條第2項取得著作財產權時,即專有第22條至第29條的全部權利,包括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散布、出租。設計這條的目的是避免權利分裂,不必把每項權利在合約裡逐條列出才能行使。
白話解讀
一個常被忽略但可能害你打輸官司的真相:著作權法預設的主角是「創作者本人」,但現實中,很多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一開始就不在創作者手上,而是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上。如果你是公司員工,上班時寫的程式、設計的 LOGO、拍的照片,只要你跟公司沒特別約定,第 11 條第 2 項會讓著作財產權直接歸公司所有。如果你是外包接案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預設屬於創作者自己(但可以約定歸出資人)。本條的關鍵在於:當著作財產權原始就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上時,第 22 條到第 29 條所有權利(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散布、出租)全部一次給他們。這條看起來不起眼,但它解決了一個實務大問題:避免雇用人或出資人明明擁有著作財產權,卻要一條一條寫才行使每項權利。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29條之1為著作財產權的包覆性規定:當雇用人依第11條第2項或出資人依第12條第2項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時,一次性專有第22條至第29條所列全部財產權能,避免逐項權利分散造成行使困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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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員工下班回家寫的軟體,誰有著作權?
原則上屬於員工,因為第11條第1項只涵蓋「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但用公司電腦寫、和公司業務有關聯、用到職務上取得的資訊,都可能被認定為職務範圍。內行人提示:想做副業創作,最保險是完全使用自己的設備、在非工時進行、並和公司業務無關,必要時請公司簽「業外創作放棄聲明」。
Q2我是外包接案的,客戶付錢後我就沒有任何權利了嗎?
不一定。依第12條第2項,出資委託的著作財產權預設屬於創作者,客戶只能在委託目的範圍內利用。除非合約明確寫「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所有」,否則你還保有權利。內行人提示:專業接案者會把「著作權保留」寫進報價單,客戶想完整買斷就要加價,這是合理的業界慣例。
Q3雇用人取得著作財產權,員工完全沒有任何權利嗎?
不是。員工仍保有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不當修改禁止),這個權利不能轉讓也不能拋棄。公司即使擁有你設計的LOGO全部財產權,也不能竄改後掛你的名字或隨意刪除署名。內行人提示:這條權利在被資遣或離職時特別有用,可要求公司在你的作品中正確顯示作者名,作為日後接案的作品集證明。
Q4公司員工著作權歸誰?
職務著作財產權預設歸雇用人,員工保有不可轉讓的著作人格權;取得財產權後依29條之1專有22-29條全部權利。
Q5著作權法29條之1是什麼?
雇用人或出資人依法取得財產權後的權利包覆條款,一次專有第22至29條全部著作財產權。
Q6第22到29條包含哪些權利?
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散布、出租。
Q7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差在哪?
財產權可轉讓、可歸雇用人或出資人;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Q8出資委託著作權合約怎麼寫?
在合約明確寫「著作財產權於作品完成時全部歸屬出資人」,否則依第12條預設歸創作者。
Q9員工想保留作品權利該怎麼做?
在職期間就與公司簽書面協議約定保留範圍,離職後才提出會被認定預設規則已生效。
Q10公司怎麼主張對前員工程式的權利?
確認雇傭證據,依第11條加29條之1確立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權,蒐證後依第88條求償。
Q11怎麼證明作品是職務上完成的?
勞動契約、職務說明、開發時程、公司設備與資訊使用紀錄,都是判斷職務範圍的證據。
Q12第11條 vs 第12條歸屬差在哪?
第11條雇傭預設歸雇用人,第12條出資預設歸受聘人,須約定才歸出資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 | scenario_b |
|---|---|---|
| 適用關係 | 第11條 受雇人職務著作 | 第12條 出資聘請完成著作 |
| 財產權預設歸屬 | 預設歸雇用人(受雇人為著作人) | 預設歸受聘人(創作者) |
| 出資/雇用方取得權利方式 | 預設即取得,可約定排除 | 須合約約定歸屬,否則僅得於目的範圍利用 |
| 取得後權利範圍 | 依29條之1專有22-29條全部 | 依29條之1專有22-29條全部(須先取得) |
scenario_a
- 適用關係
- 第11條 受雇人職務著作
- 財產權預設歸屬
- 預設歸雇用人(受雇人為著作人)
- 出資/雇用方取得權利方式
- 預設即取得,可約定排除
- 取得後權利範圍
- 依29條之1專有22-29條全部
scenario_b
- 適用關係
- 第12條 出資聘請完成著作
- 財產權預設歸屬
- 預設歸受聘人(創作者)
- 出資/雇用方取得權利方式
- 須合約約定歸屬,否則僅得於目的範圍利用
- 取得後權利範圍
- 依29條之1專有22-29條全部(須先取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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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1230 全文修正)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著作財產權之規定已回復現行法以著作人為本位之架構,則對於非為著作人之雇用人及出資人,但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情形必須加以規範,以求周延,爰配合增訂之。 三、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雖分別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著作財產權之種類,惟如於由雇用人或出資人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情事,仍應由該雇用人或出資人依本條規定,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著作財產權,不因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係以著作人為著作財產權之主體而受影饗,併予說明。
- 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1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12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22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23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24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25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26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27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28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2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按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著作財產權之規定已回復現行法以著作人為本位之架構,則對於非為著作人之雇用人及出資人,但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情形必須加以規範,以求周延,爰配合增訂之。 三、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雖分別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著作財產權之種類,惟如於由雇用人或出資人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原始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情事,仍應由該雇用人或出資人依本條規定,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著作財產權,不因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係以著作人為著作財產權之主體而受影饗,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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