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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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 2.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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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9 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僅就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享有出租權;合法購買不包含出租授權。
Q · 合法買來的書或 DVD,可以拿去開店出租嗎?
不行。合法購買不包含出租授權,要另外取得
依著作權法第 29 條第一項,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你合法買下一本書或一片 DVD,只取得「轉賣」的散布權保障(第一次銷售原則),出租權是另一條獨立權利,不會因為購買而用盡。要對外收費出租,必須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出租授權,否則從第一天起即構成侵權。
白話解讀
台灣曾經遍地開花的出租店,為什麼後來大多倒了?漫畫出租、小說出租、DVD 出租、遊戲出租,這些生意的命脈都綁在這條法律。出租權跟散布權最大的差別是:散布權「用一次就沒了」,但出租權原則上「一直都在」。你把小說賣給我,我再轉賣合法;但我如果開一家店,拿這本小說一天租 30 塊給人看,這就踩到作者的出租權。這是為什麼租書店、漫畫出租店必須跟出版社簽授權或直接購買「出租專用版」。第二項針對表演人的出租權限定在「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也就是你把 CD 拿去出租,歌手有出租權可以主張,但如果你出租電影 DVD,表演人(演員)沒有出租權可主張,只有電影公司有。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29 條規範著作財產權中的「出租權」,指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以出租方式提供他人使用的權利。其特性為不因合法重製物之銷售而消耗,與會用盡的散布權形成對比;第二項另將表演人之出租權限縮於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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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圖書館借書給民眾算不算出租?
不算,因為公共圖書館的借閱一般是無償的,不符合「出租」的對價要件,且著作權法第 48 條對圖書館另有合理使用規定。但若是私人經營的付費會員制借書館,性質就變成出租,必須取得授權。
Q2朋友之間互相借書、借 DVD 要緊嗎?
免費私人借用不構成出租行為,著作權法沒有「借用權」這種權利,純粹無償出借並不侵權。但若收取清潔費、押金、運費等實質對價,就可能被認定為出租,需要授權。
Q3為什麼 KTV 要付這麼多版權費?
因為 KTV 的營運同時踩到重製權、公開演出權與出租權等多條權利,每條權利可能還分屬不同集管團體,所以授權金往往是多筆疊加,這也是規模小的店家難以承擔的原因。
Q4著作權法第 29 條出租權是什麼?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出租給他人的權利,是租書店、漫畫店、影音出租必須取得授權的法源依據。
Q5出租權和散布權差在哪?
散布權「用一次就用盡」,合法持有可轉賣;出租權「永不消耗」,作品存續期間著作人對出租的控制權一直存在。
Q6什麼叫出租權不會用盡?
第一次銷售原則只讓散布權就該重製物用盡,出租權是獨立權利不在耗盡範圍,所以買來仍不能逕行出租。
Q7表演人的出租權範圍到哪?
第二項限定表演人僅就「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享有出租權,錄影(電影)中的表演不在內。
Q8開漫畫/租書店怎麼合法經營?
向出版社購買出租版授權或洽談個別出租授權,不能拿一般零售書直接上架出租,第一天就要備齊授權。
Q9出租授權要去哪裡談?
音樂、錄音類直接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如 MÜST、ARCO)談套餐式授權,通常比個案授權便宜。
Q10出租店的授權成本怎麼估?
依著作類型、品項數與出租期間計算,集管團體套餐授權多採定額或比例計費,疊加多條權利時成本明顯升高。
Q11發現別人未授權出租我的作品怎麼蒐證?
拍下店面與品項照片、留存租賃紀錄與收費證明,估算規模與期間,再寄存證信函並評估第 92 條刑事告訴。
Q12出租權 vs 散布權哪個會用盡?
散布權會就該重製物用盡(第一次銷售原則),出租權不會用盡,這是兩者最關鍵的差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出租權(第29條) | 散布權(第28條之1) |
|---|---|---|
| 權利是否用盡 | 原則不用盡,作品存續期間持續存在 | 第一次銷售後就該重製物用盡 |
| 合法購買後可否自由為之 | 不可,出租須另取得授權 | 可,合法持有者得轉賣該重製物 |
| 表演人享有範圍 | 限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 限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同受限) |
| 典型商業情境 | 租書店、漫畫出租、影音出租、KTV | 二手書買賣、唱片轉售 |
出租權(第29條)
- 權利是否用盡
- 原則不用盡,作品存續期間持續存在
- 合法購買後可否自由為之
- 不可,出租須另取得授權
- 表演人享有範圍
- 限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 典型商業情境
- 租書店、漫畫出租、影音出租、KTV
散布權(第28條之1)
- 權利是否用盡
- 第一次銷售後就該重製物用盡
- 合法購買後可否自由為之
- 可,合法持有者得轉賣該重製物
- 表演人享有範圍
- 限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同受限)
- 典型商業情境
- 二手書買賣、唱片轉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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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7 版
(0170514 制定)
著作權之侵害,經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除依本法處罰外,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應由侵害人賠償。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權之侵害,經法院審明並非有意假冒者,得免處罰,但被告應將所得利益償還原告。
(0530630 修正)
因著作權之侵害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得由原告告訴人或自訴人請求法院將涉於假冒之著作,暫行停止其發行。 於有前項處分後,經法院審明並非假冒,其判決確定者,被告因停止發行所受之損失,應由原告告訴人或自訴人賠償之。
(0740628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情形,經註明原著作出處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一、節選他人著作,以編輯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者。 二、以節錄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者。 三、為學術研究複製他人著作,專供自己使用者。 電腦程式合法持有人為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而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需要而複製其程式,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但經修改或複製之程式,限於該持有人自行使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一款,縮小教科書公平利用範圍,以防杜藉教科書之名侵害他人著作權。 三、修正條文增列第三款以應學術研究、專供自己使用而影印他人著作之需要。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九條修正。 二、又表演依其性質並無出租之權利,爰增訂但書。
(0920606 修正)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按WPPT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固著於錄音物之表演及錄音物,其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應賦予出租權。爰於第二項依上述國際公約增訂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著作權之侵害,經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時,除依本法處罰外,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應由侵害人賠償。
著作權之侵害,經法院審明並非有意假冒者,得免處罰,但被告應將所得利益償還原告。
因著作權之侵害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得由原告告訴人或自訴人請求法院將涉於假冒之著作,暫行停止其發行。 於有前項處分後,經法院審明並非假冒,其判決確定者,被告因停止發行所受之損失,應由原告告訴人或自訴人賠償之。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一款,縮小教科書公平利用範圍,以防杜藉教科書之名侵害他人著作權。 三、修正條文增列第三款以應學術研究、專供自己使用而影印他人著作之需要。
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一、原條文第二十九條修正。 二、又表演依其性質並無出租之權利,爰增訂但書。
一、原條文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按WPPT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固著於錄音物之表演及錄音物,其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應賦予出租權。爰於第二項依上述國際公約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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