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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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 2.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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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著作之權利,但散布權於合法重製物第一次銷售後即耗盡,買受人得自由轉賣。
Q · 買正版商品轉賣二手會侵權嗎?
原則不會,第一次銷售原則讓你合法轉賣正版品
依著作權法第 28 條之 1 配合第 59 條之 1,著作人把合法重製物賣給你的那一刻,對「這一份實體物」的散布權就用盡了,你轉賣屬於財產處分權,原則上不侵權。但前提是:你賣的是合法重製物(非盜版)、且只移轉所有權而非另行重製。大量收購轉售可能轉為商業性質而另行評估。
白話解讀
你手上那本二手書、那張二手 CD、那片二手遊戲光碟,為什麼可以合法在蝦皮賣掉?答案就在這條。著作人有一個叫「散布權」的東西,本來是「只有我可以決定我的作品被賣到哪裡」,但散布權有一個全世界都遵守的潛規則叫「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法第 59-1 條):作品的合法重製物一旦經過著作人同意第一次賣出去之後,買到的人就可以自由轉讓,著作人不能再管。這條和第 59-1 條是一組的,必須一起看。光看本條你會以為散布權超強大,其實它在第一次銷售後就用完了。但第二項對表演人的散布權只限於「錄音著作」裡的表演,不包括錄影,這個範圍縮得很嚴,是台灣跟著國際公約 WPPT 走的結果。
法律定性
散布權指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如販賣、贈與)將其著作之重製物提供於公眾流通之權利。其受第一次銷售原則限制:合法重製物經著作人同意第一次銷售後,該特定物的散布權即告耗盡。第二項另賦予表演人就其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的散布權,但不及於錄影著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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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買的書看完轉賣蝦皮,出版社可以告我嗎?
原則上不能,因為第一次銷售原則(第59-1條)會保護你。出版社把書賣給你的那一刻,對這一本書的散布權就用盡了,你轉賣屬於財產處分權。但如果你大量收購再販售,性質可能變成商業行為,需另行評估。
Q2從國外帶書回台灣送朋友會有問題嗎?
個人自用或贈送親友且數量少,實務上不會有事。但平行輸入到台灣大量銷售就是灰色地帶,台灣對國際用盡採個案認定,海關查驗實際標準在於是否有商業規模。
Q3表演人為什麼只有錄音裡的散布權,錄影沒有?
這是台灣配合 WPPT 國際公約的規範。錄音物的表演人地位歷來受重視,錄影物的表演人權利則由製作人集中管理,避免每個演員都有獨立散布權導致影片難以發行。這也是為什麼演員對演過的電影幾乎沒有後續分潤權。
Q4著作權法第28條之1是什麼?
規範散布權: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著作之權利,受第一次銷售原則限制,是二手轉售合法性的法源。
Q5什麼是第一次銷售原則?
合法重製物經著作人同意第一次賣出後,著作人對該特定物的散布權即耗盡,買到的人可自由轉讓。
Q6散布權和重製權差在哪?
重製是做出新的一份,散布是把既有的那份移轉所有權交給別人,同一行為可能同時碰到兩條權利。
Q7散布權和出租權差在哪?
散布是移轉所有權(賣斷),出租是移轉占有(暫借收租),兩者是並列的不同著作財產權。
Q8被原廠指控轉售侵權怎麼辦?
確認標的是合法重製物、僅移轉所有權未重製,援引第28條之1配第59條之1第一次銷售原則書面回覆。
Q9怎麼證明我賣的是合法重製物?
保留購買發票、訂單截圖、正版包裝序號等來源證明,主張合法來源即可援引第一次銷售原則。
Q10侵害散布權求償怎麼算?
依實際損害或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著作權法第88條),大規模商業散布可另提刑事告訴。
Q11從國外進口販售的法律程序為何?
個人自用數量小可,大量平行輸入販售前須評估商業規模與國際耗盡爭議,風險高建議先諮詢。
Q12散布權 vs 公開傳輸權哪個管數位轉賣?
實體物轉賣走散布權且受第一次銷售原則保護;數位下載多屬授權,公開傳輸權且原則不適用權利耗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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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增訂)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WCT第六條、WPPT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散布權。 三、針對表演之特殊性,爰於第二項為特別規定。
- 所有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WCT第六條、WPPT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散布權。 三、針對表演之特殊性,爰於第二項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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