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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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28-1「散布權」,其權利的範圍比此處的3「散布」要狹窄,須是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或互易,若所有權未移轉,僅是占有的移轉,如出租或出借,雖屬於「散布」的行為,仍不是「散布權」的範圍)
參考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47
II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散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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