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8 條賦予著作人專屬的改作權與編輯權,未經授權翻譯、改編、彙整他人著作即屬侵權,但表演不在此限。

Q · 把別人的小說翻譯、改編、彙整,需要原作者同意嗎?

依著作權法第 28 條,將他人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翻譯、改編、編曲)或編輯成編輯著作(選輯、彙編),都是原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未取得授權即動手,即使免費、即使加入大量自己的創意,仍可能構成侵權;加得多只影響賠償金額,不影響侵權成立。唯一例外是表演,因表演本質上即為詮釋,故但書將其排除。

白話解讀

你在 YouTube 上剪了一段電影的精華,配上自己的解說。你覺得自己是在「創作新東西」,但法律上你可能正在侵犯原著作人的「改作權」。這條說得很直接:把別人的小說改成劇本、把漫畫拍成電影、把一首歌重新填詞,全部都是原著作人的專屬權利。就算你的版本再精彩、加了再多自己的東西,只要底層的表達是別人的,你沒拿到授權就動手,就是侵權。編輯權也一樣,你把十篇網路文章彙整成一本「精選集」,選了哪篇、怎麼排、怎麼編都是你的創意,但如果沒拿到原作者同意,光是「選進來」這個動作本身就已經踩線。唯一的例外是「表演」,因為表演本身就是對他人作品的詮釋,再開放改作權會讓權利關係打結。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28 條為著作財產權的核心條文之一,明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如翻譯、改編、編曲)或編輯成編輯著作(如選輯、彙編)的權利;惟基於表演本質上即為對既有著作的詮釋,故但書將表演排除於本條適用範圍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翻譯國外文章貼在自己部落格,標明來源就沒事吧?

標明來源解決的是抄襲的道德問題,不是侵權的法律問題。翻譯在本條下就是改作行為,沒拿到原作者授權的翻譯本身就是侵權,標示來源最多只能讓法官量刑時稍微從輕。正確做法是寫一篇介紹性文章,用自己的話摘要重點並加上評論,附上原文連結,才走在合理使用的安全區。

Q2寫同人小說會被告嗎?

理論上會,實務上要看原作者態度。同人創作就是典型的改作,法律上沒有灰色地帶,但多數原作者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旦你開始商業化(出本販售、接業配),原作者的容忍度會瞬間歸零。商業販售前務必查清原作者或出版社對同人的立場。

Q3表演為什麼不適用改作權?

因為表演本身就是對音樂、劇本、舞蹈等原作品的詮釋,每次現場演出都是一次改編。若再給表演者改作權,一首歌每被翻唱一次就產生一個新的改作權主體,權利會疊到無法追蹤。所以但書把這條路堵住,表演者的權利改由公開演出權、重製權等規定保護。

Q4著作權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改作權與編輯權專屬於原著作人,翻譯、改編、彙整他人著作須先取得授權,是著作財產權的核心條文之一。

Q5什麼是衍生著作?

就原著作以翻譯、改編、編曲等方法另為創作、具原創性的新著作,獨立受保護但不影響原著作權利。

Q6什麼是編輯著作?

就資料的選擇與編排具創作性者,如文章精選集、年鑑、資料庫,把他人著作選進來即落入編輯權。

Q7改作權和編輯權差在哪?

改作是改變單一著作的表達形式(如翻譯改編);編輯是就多筆資料的選擇編排彙整成新整體,兩者都屬第 28 條。

Q8怎麼合法改作別人的作品?

確認原著作仍受保護 → 區分改作權與重製權 → 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 評估是否落入合理使用。

Q9發現作品被未經授權改作怎麼辦?

截圖存證改作版本與時間 → 比對相同表達元素 → 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協商 → 必要時提刑事告訴搭配民事求償。

Q10改作侵權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實際損害或所失利益計算,難證明時得請求法院酌定,並可主張被告改作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 88 條)。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改作而非獨立創作?

舉證對方曾接觸你的原著作,且新作品與你的表達構成實質相似,並標出共同的表達元素。

Q12改作權 vs 重製權哪個適用?

原樣複製是重製(第 22 條),改變表達形式產生衍生著作是改作(第 28 條),授權範圍與金額可分開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 第27条(翻訳権、翻案権等)・第12条(編集著作物)
🇰🇷 韓國저작권법 제22조(2차적저작물의 작성권)
🇨🇳 中國著作权法 第10条第1款第(十四)(十五)(十六)项(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 德國UrhG § 23(Bearbeitungen und Umgestaltungen)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22-4(droit d'adaptation et de traduction)
🇺🇸 美國17 U.S.C. § 106(2)(right to prepare derivative work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