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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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28 條賦予著作人專屬的改作權與編輯權,未經授權翻譯、改編、彙整他人著作即屬侵權,但表演不在此限。
Q · 把別人的小說翻譯、改編、彙整,需要原作者同意嗎?
依著作權法第 28 條,將他人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翻譯、改編、編曲)或編輯成編輯著作(選輯、彙編),都是原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未取得授權即動手,即使免費、即使加入大量自己的創意,仍可能構成侵權;加得多只影響賠償金額,不影響侵權成立。唯一例外是表演,因表演本質上即為詮釋,故但書將其排除。
白話解讀
你在 YouTube 上剪了一段電影的精華,配上自己的解說。你覺得自己是在「創作新東西」,但法律上你可能正在侵犯原著作人的「改作權」。這條說得很直接:把別人的小說改成劇本、把漫畫拍成電影、把一首歌重新填詞,全部都是原著作人的專屬權利。就算你的版本再精彩、加了再多自己的東西,只要底層的表達是別人的,你沒拿到授權就動手,就是侵權。編輯權也一樣,你把十篇網路文章彙整成一本「精選集」,選了哪篇、怎麼排、怎麼編都是你的創意,但如果沒拿到原作者同意,光是「選進來」這個動作本身就已經踩線。唯一的例外是「表演」,因為表演本身就是對他人作品的詮釋,再開放改作權會讓權利關係打結。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28 條為著作財產權的核心條文之一,明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如翻譯、改編、編曲)或編輯成編輯著作(如選輯、彙編)的權利;惟基於表演本質上即為對既有著作的詮釋,故但書將表演排除於本條適用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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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翻譯國外文章貼在自己部落格,標明來源就沒事吧?▾
標明來源解決的是抄襲的道德問題,不是侵權的法律問題。翻譯在本條下就是改作行為,沒拿到原作者授權的翻譯本身就是侵權,標示來源最多只能讓法官量刑時稍微從輕。正確做法是寫一篇介紹性文章,用自己的話摘要重點並加上評論,附上原文連結,才走在合理使用的安全區。
Q2寫同人小說會被告嗎?▾
理論上會,實務上要看原作者態度。同人創作就是典型的改作,法律上沒有灰色地帶,但多數原作者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旦你開始商業化(出本販售、接業配),原作者的容忍度會瞬間歸零。商業販售前務必查清原作者或出版社對同人的立場。
Q3表演為什麼不適用改作權?▾
因為表演本身就是對音樂、劇本、舞蹈等原作品的詮釋,每次現場演出都是一次改編。若再給表演者改作權,一首歌每被翻唱一次就產生一個新的改作權主體,權利會疊到無法追蹤。所以但書把這條路堵住,表演者的權利改由公開演出權、重製權等規定保護。
Q4著作權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改作權與編輯權專屬於原著作人,翻譯、改編、彙整他人著作須先取得授權,是著作財產權的核心條文之一。
Q5什麼是衍生著作?▾
就原著作以翻譯、改編、編曲等方法另為創作、具原創性的新著作,獨立受保護但不影響原著作權利。
Q6什麼是編輯著作?▾
就資料的選擇與編排具創作性者,如文章精選集、年鑑、資料庫,把他人著作選進來即落入編輯權。
Q7改作權和編輯權差在哪?▾
改作是改變單一著作的表達形式(如翻譯改編);編輯是就多筆資料的選擇編排彙整成新整體,兩者都屬第 28 條。
Q8怎麼合法改作別人的作品?▾
確認原著作仍受保護 → 區分改作權與重製權 → 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 評估是否落入合理使用。
Q9發現作品被未經授權改作怎麼辦?▾
截圖存證改作版本與時間 → 比對相同表達元素 → 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協商 → 必要時提刑事告訴搭配民事求償。
Q10改作侵權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實際損害或所失利益計算,難證明時得請求法院酌定,並可主張被告改作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 88 條)。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改作而非獨立創作?▾
舉證對方曾接觸你的原著作,且新作品與你的表達構成實質相似,並標出共同的表達元素。
Q12改作權 vs 重製權哪個適用?▾
原樣複製是重製(第 22 條),改變表達形式產生衍生著作是改作(第 28 條),授權範圍與金額可分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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